違建拆除過程中是否需要賠償相關方, 一、違建拆除過程中是否需要賠償相關方 違建房拆除沒有補償。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被拆遷人無權主張拆遷補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
違建房拆除沒有補償。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被拆遷人無權主張拆遷補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強制拆除并不需要給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2.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
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3.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
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
5.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
6.強制執行階段
對于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筑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北京圣運律師提醒您,拆除違建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可見,強行拆除是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同時又不自行拆除時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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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違建拆除過程中是否需要賠償相關方,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