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觀:一、什么是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所有權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依法要求該占有人或轉得人返還原物的權利;為物上請求權之一種。在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受到侵害時,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恢復其原有權利狀
一、什么是返還原物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所有權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依法要求該占有人或轉得人返還原物的權利;為物上請求權之一種。在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受到侵害時,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恢復其原有權利狀態的基本手段;它充分體現了物權的歸一力和追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
對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以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物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于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
其一,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其二,占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后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無權占有人。所謂占有該物之人,是指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占有該物但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如果當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別人非法占用,那么此時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他人返還自身財產。
物權返還請求權是什么意思物權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占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即為關于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所謂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段餀喾ā返诙偎氖鍡l對此進行了規定。物權返還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兩者在有些情形下會出現競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作為物權所有人可以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來實現其權利,同時出租人也是間接占有人也可以適用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中所有人要在知道受讓人兩年內請求返還,并不能因為曾向受讓人主張權利而導致該兩年的時效中止、中斷。訴訟時效針對的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除斥期間針對的是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段餀喾ā返谝话倭闫邨l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1、物權是絕對權,即以一般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為多樣性法律生活的最終抽象。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權乃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任何權利,無論是物權還是請求權,為發揮其功能或恢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都必須借助于請求權的行使。債權請求權原則上于債權成立時,當然隨之存在。物權請求權則多于受到第三人侵害時,適告發生。一旦發生,物權從絕對權變成了相對權,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確定。2、物權請求權的功能或者趣旨能夠通過債權請求權的保護方式得以實現。如所有權返還之訴,能夠使物權恢復到原有狀態。3、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以占有為其公示方式,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減少交易的成本,加快商品的流轉,法律的意旨在于用彌補處分權能欠缺的方式來實現上述目的。假如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始終讓物權處于不穩定狀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和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必然相互沖突,必然會造成法律價值理念的沖突。不動產以登記作為其公示方式,權屬狀態比較明確。如當事人未約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隨時返還典價回贖典物,但出典后經過20年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所有權。間接承認了不動產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制度。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是什么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
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1、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要求物權占有人返還其占有的物的請求權。
2、所謂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要求物權占有人返還其占有的物的請求權。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于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
(1)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2)占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后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占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所謂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
二、返還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和解決途徑
原物返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三、所有權人占有返還請求權是什么意思
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這項請求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復占有物的原有狀態。如果占有物已經遭到毀損時,可請求損害賠償。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四、返還原物請求權民法典有什么規定?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于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回的權利答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于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占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后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占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對物的占有的物權人。一方面,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既包括所有權人也包括他物權人,至于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獨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不享有物權的人(例如,承租人、保管人等)即使取得了合法占有權,也不能享有此種請求權。另一方面,物權人行使該請求權的前提必須是其所有或有權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權人已喪失了對物的占有。在此情況下,才有必要返還。
依照《民法典》中的內容,權利人是有權要求占有人將自己的共有財產或者是動產進行返還的,如果占有人拒絕進行返還的話,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如果判決要求占有人進行返還,占有人能拒絕返還的話,可申請強制性執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
無權占有他人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屬于物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不能返還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物權的效力是什么: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優先效力。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3、追及效力。 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歸于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間支配該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稱物上請求權或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法律規定,權利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非法侵占后,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所以占有返還請求權屬于物權的一種。如果不能返還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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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8月12日9:00 辦案事由:沒有合法手續執行(返還原物)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頭條-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