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保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保障農村社會事業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轄區內所有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下同)的管理。 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集體全體成員是村集體“三資”的所有者,對其所有的“三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平調、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全體成員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職能。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鄉鎮農經站和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村集體資金、帳目代管工作。
第五條 鄉鎮農業、財政、審計、監察、國土、水利、林業等部門負責依法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工作指導、協調服務、業務培訓和審計監督等相關職能。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擁有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體所有的建筑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二)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
(三)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
(五)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要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登記造冊,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該發證書的一定要核發證書,以免形成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
第八條 村集體資產的取得,變更或終止,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或變更,資產的購置、變賣、報廢等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及時登記實物保管帳,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條 村集體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招標實施并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時組織驗收,及時結轉固定資產帳務處理。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及獨資經營等方式經營。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確定經營者,以及農村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賣均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有償轉讓方式,并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收取的資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所有。
第十二條 禁止村干部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證投資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證投資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源的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員會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和利用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等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和礦產等。
第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按其成員人均份額實行承包經營,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長期穩定不變。在不改變資源權屬關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承包方可以進行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八條 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荒山、荒灘、水利、水面等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采取公開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礦產資源一定要依法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依法申請后辦理登記,有償取得采礦權,采礦權可以轉讓,但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省、市、區有關規定進行開采和轉讓開采,采礦權人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各種有關費用和特點,如: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對因開采資源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因地質災害必須進行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的應當賠償損失。堅決制止無證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買賣、出租、轉讓礦產資源。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業再生產過程中物質資料的貨幣形態,分為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短期投資、內部往來、應收款等。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村集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各項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監制的票據,并在收到現金后3日內報賬登記,嚴禁坐收坐支和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帳、款分管,由村財會人員負責辦理現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財會人員不得保管現金、存款和票據。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存款實行銀行統一開戶,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代管的各村資金要統一在當地銀行、信用社開戶,村集體資金的存入、支取要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手續。村集體存款不準另行開戶,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資金收支票據必須具備日期、收支項目、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基本要素,有經手人簽字,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集體審核簽字,村書記、村主任審批簽字。村財會人員填制報帳單后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報帳。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對村原始票據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手續的開支票據,一律不得付款、報帳、入帳。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村集體非生產性開支,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舉借新債,禁止發生任何新的債務。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對外聯營投資入股,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并與對方簽訂合同。購買的有價證券、股票等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代管,并納入帳內核算,登記名稱、類別、金額、購買日期、兌換日期、利息標準和盈虧情況。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內部往來、應收款項要及時收回,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呆帳、死帳,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后進行帳務處理,嚴禁擅自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村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村要配備專用會計檔案柜,由村財會人員負責保管村集體各類合同、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體”三資”臺帳及賬簿、會計報表、村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會議記錄、決議、村務公開檔案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要建立會計檔案室,由專人負責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檔。負責保管村現金帳、總帳。銀行存款帳、明細分類帳、固定資產帳、產品物資帳及記帳憑證、原始票據、各村收據存根、會計報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業承包合同、村級財務代管協議資料等。
第三十條 村集體財會人員離任,應當在15日內辦理移交手續,并保證帳薄,憑證和檔案資料的完整。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對離任人員經辦的財務進行審計,在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下,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章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以及投資責任、集體資產占用和經營責任,集體資產收益和產權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行政務公開、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必須經村民會議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村內各項社會事務和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紅以及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應當專戶儲存,主要用于發展生產或者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的“三資”所有權屬,未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所有權。
第六章 農村集體“三資”的評估與審計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
(二)以集體資產進行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三)以拍賣、轉讓、出售等方式變更集體資產產權的;
(四)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七條 評估集體“三資”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下列事項,要進行專項審計:
(一)村干部任期屆滿和離任。
(二)土地補償費的其他轉移性資金的收支。
(三)發生數額較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
(四)其他重大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農經部門、財政、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村集體“三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的組織、單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三資”登記或者評估的。
(三)低價處理農村集體“三資”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規處置農村集體“三資”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三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村集體的資金使用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省委關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強基層組織活力,充分調動干部群眾投身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使用范圍包括產業設施建設,機械設備購置,生產費用周轉,投資入股經營以及用于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相關的其他合理支出。同時明確扶持資金及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不得用于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以外的項目配套;不得用于償還村莊債務;不得用于修建樓堂館所;不得用于購買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不得用于發放個人補貼。規定資金撥付審批程序,所扶持村莊提出資金使用申請、開具收款收據并經鎮(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后,將扶持資金轉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納入代理中心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健全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h3>四、村集體資金使用規定法律分析:村集體的資金使用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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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集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