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宅門口的土地怎么處理?,宅基地被占用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占地建筑物、可以并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①在我國,土地分為兩
宅基地被占用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占地建筑物、可以并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①在我國,土地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一種是村集體所有權的集體土地。而對于宅基地來說,宅基地和其周邊的土地以及其他的宅基地都是村集體所有權的土地。
②一般情況下,農村的宅基地和農民的自留地是相連或者相鄰的一個整體,都是歸集體所有,如果在批準的宅基地面積以外再搞建設,那么這部分建設的用地就會被認定為是超出的面積,就會被收取一定的費用。
③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我國土地分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群眾所有制,農村宅基地是村集體給于村民用于建設住房的,農村村民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還是村集體所有。
①雙方和平協商解決: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于這類糾紛,最好是雙方和平協商解決,畢竟這都是些雞毛蒜皮小事,不應為此發生不愉快,若二者協商解決,省時又省力。
②村委會出面解決:村民爭占宅基地以外的空閑地引發的糾紛,若雙方無法和平解決,可由村委會來協商解決,告知宅基地以外空閑地的歸屬,并讓雙方各自退步,進一步解決問題。
③申請仲裁:村民爭占宅基地以外的空閑地引發的糾紛,若村委會還無法解決,則由人民法院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總的來說,無論是宅基地還是宅基地以外的空閑地都屬于集體所有,所以農民不要隨便占用堆放雜物、種植作物等。對于鄰間引發糾紛的,可由雙方或村委會協商解決。
一戶多宅基地暫時不予回收,同時也不予確權登記,以后涉及征地拆遷,不能享受征地拆遷補償。農民在建房的過程中,會有超占多占的情況,為避免出現大規模的回收,國家會給予一個明確的范圍,超出范圍,暫時不予回收,同時也不予確權登記,以后涉及征地拆遷,不能享受征地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與房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礎和承載物,沒有宅基地,房屋就無法存在,相反,沒有房屋,宅基地也將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為宅基地,從而變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間上是統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則是以承載住房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有機聯系的整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的住房歸農民所有。這樣,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與房屋所有權主體存在著并非一致的情況,但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為農民享有。因此,農村房屋拆遷后,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消失,農民的原有宅基地應該由村集體組織收回。當然,現在農村房屋拆遷后,宅基地一般是原有人員改為耕地使用,要作為宅基地,必須重新通過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宅基地門口空地使用權其屬于私人所有。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h3>四、農村拆了宅基地會怎么處理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與房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礎和承載物,沒有宅基地,房屋就無法存在,相反,沒有房屋,宅基地也將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為宅基地,從而變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間上是統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則是以承載住房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有機聯系的整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的住房歸農民所有。這樣,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與房屋所有權主體存在著并非一致的情況,但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為農民享有。因此,農村房屋拆遷后,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消失,農民的原有宅基地應該由村集體組織收回。當然,現在農村房屋拆遷后,宅基地一般是原有人員改為耕地使用,要作為宅基地,必須重新通過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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