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農村土地承包對于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益保護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在承包過程中,既要防止全體村民的利益被出賣,也要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承包必須體現全體村
農村土地的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農村土地承包對于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益保護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在承包過程中,既要防止全體村民的利益被出賣,也要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承包必須體現全體村民意志。在承包程序啟動之時,首先要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不能由村鄉(鎮)負責人或村支書、村委會主任指定或者自行任命,必須通過選舉產生。至于具體的選舉方式,可以由全體村民參加選舉,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提名,村民大會審議通過。村黨支部、村委會成員可以作為承包工作小組的候選人,但他們并不是當然的候選人,不具有必然參加承包工作小組的資格。
2、擬定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產生以后,要針對特定土地的承包擬定承包方案,并予以公布。承包方案的擬定必須嚴格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增加內容,不能依據各種“土政策”擬定承包方案,更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不合理的條條框框,排斥部分村民參與承包的權利,謀少數人之私利。
3、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方案。經過公布的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應當在適當時間召集村民會議,聽取村民對承包方案的意見,在民主的基礎上,通過投票表決,如經過2/3以上村民會議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則承包方案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沒有法律拘束力,不能進入實施。
4、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通過以后,便受到法律保護,產生法律效力。承包工作小組應當按照方案組織具體落實。屬于家庭承包的,應當在全體村民范圍內按照承包方案所確立的承包原則、方法和要求將土地承包到戶。如屬于不宜由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和數量較少的果園、茶園以及養殖水面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條的規定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協商的方式確定承包人,但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需要注意的是,國務院關于“四荒”地的規范有兩個,包括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這兩個文件都強調指出,“四荒”資源承包、租賃、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這是承包“四荒”地的政策上的限制,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
5、簽訂承包合同。確定了具體的承包人以后,承包工作小組應當督促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必須明確,發包方并不是承包工作小組,而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工作小組只承擔有關承包的具體工作。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發包方應當在合同上簽章,同時也須有發包方代表和承包人簽字。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承包人和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各執一份。
一、處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當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權。人民法院審理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決定。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組織,代表村民管理集體財產,是村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作出的分配決定或方案,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集體組織的自治權。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原則、辦法、決定和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依法作公正的判決。
(二)必須貫徹平等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享有。所以,來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屬于全體村民征地補償款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平等參與分配。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結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享有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分配權的原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前即具有被告的合法戶籍關系;二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前即長期在被告村里生產生活;三是參加被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民主政治活動;四是在原戶籍單位不享有任何土地利益,方可依法認定為其具有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樣既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同時避免了農村集體的利益被空掛戶、兩頭占等情形的惡意侵犯。
(三)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實際生活中還存在某些妨礙婦女行使平等權利的消極因素,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某些城鄉結合部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在發放征地補償款中,歧視、剝奪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發或少發土地補償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仍被絕大多數農民、農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鎮基層干部視為制定出嫁女政策的依據。征地補償款作為征地部門對被征收地的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損失的一種價值補償,出嫁女應當得到同等的補償份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合同作了以下規定:
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一、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貸款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所以土地承包合同是可以貸款的。但是貸款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能適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并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3、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
二、抵押貸款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
根據《民法典》對抵押財產的禁止性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分五章,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h3>四、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合同作了以下規定:
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一、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貸款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所以土地承包合同是可以貸款的。但是貸款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能適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并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3、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
二、抵押貸款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
根據《民法典》對抵押財產的禁止性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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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