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承包費,村集體土地承包費是合法的收費項目。在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個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因此個人承包土地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用于村集體的公共事業建設、土地管理和維護等。關于村集體土地承包費,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合法
村集體土地承包費是合法的收費項目。在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個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因此個人承包土地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用于村集體的公共事業建設、土地管理和維護等。
關于村集體土地承包費,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合法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村集體收取土地承包費是合法的,但必須在合法程序下進行,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承包合同:發包方(村集體)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費用使用透明化:村集體應當公開土地承包費的使用情況,確保費用使用透明化,避免出現貪污、挪用等不法行為。
爭議解決:如果在土地承包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處理。
綜上所述,村集體土地承包費是合法的,但必須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收取和使用。同時,為了確保公平、公正和透明,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并公開費用使用情況。
法律分析: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是依法支付一定費用的制度。。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者和集體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稅;對建設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費;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應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臨時用地者需支付補償與恢復整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一、村集體土地承包費如何處置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后,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采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不同于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助費并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了許棄統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沒有在外地有穩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并不喪失成員資格。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后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并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因成員資格問題與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爭議,可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應當分得的土地補償費。
以上是對村集體土地承包費如何處置的解答。
二、拆遷糾紛如何處置
可以行政裁決、訴訟解決。
遇到拆遷糾紛可以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三、不交土地承包費的后果
關于承包土地不交承包費的后果內容如下: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費村里是否有權收回看是哪種承包方式。一種是法律上規定集體土地承包給本組織的村民使用,并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另一種是外地人去村里承包,本質上是租用。一般是簽訂合同或協議。簡單地利益區別在于:前一種承包方式中,只要是村里發包給村民時,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到戶,每個村民都可以承包到土地,且這種承包是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以前向國家交公粱,現在不用向國家交實物和金錢,更不用向村里交承包費;后一種承包方式只是口頭上習慣叫法的承包,實質上是租用,這種方式中,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承包人(村委承包給村民使用,村民再租用給其他人,有時口頭也說是承包給他人)按約定使用,如果約定是付錢,那不付錢了,就按違約處理,有可能就包括收回。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四、不交土地承包費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費村里是否有權收回看是哪種承包方式。
一種是法律上規定集體土地承包給本組織的村民使用,并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另一種是外地人去村里承包,本質上是租用。一般是簽訂合同或協議。簡單地利益區別在于:
前一種承包方式中,只要是村里發包給村民時,(一般)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到戶,每個村民都可以承包到土地,且這種承包是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以前向國家交公粱,現在不用向國家交實物和金錢,更不用向村里交承包費;后一種承包方式只是口頭上習慣叫法的承包,實質上是租用,這種方式中,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沒有承包給具體農戶的土地一般是村集體,現在一般是村委)或土地承包人(村委承包給村民使用,村民再租用給其他人,有時口頭也說是承包給他人)按約定使用,如果約定是付錢,那不付錢了,就按違約處理,有可能就包括收回。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h3>四、集體土地有償使用費法律分析: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是依法支付一定費用的制度。。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者和集體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稅;對建設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費;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應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臨時用地者需支付補償與恢復整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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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臨律-村集體土地承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