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宣講《反有組織犯罪法》,依法常態化推進掃黑除惡,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與市民群眾、社會生活有什么關系?4月26日舉行的廣州市《反有組織犯罪法》“百名法學家百場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與市民群眾、社會生活有什么關系?4月26日舉行的廣州市《反有組織犯罪法》“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宣講專場暨系列宣講活動啟動儀式,為大家一一解讀。
據悉,今年4月至7月,廣州市掃黑辦、市法學會將在全市范圍內聯合開展一系列宣講活動,邀請中山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州大學等院校的知名專家教授組建專業宣講團開展巡回宣講。同時多措并舉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宣傳活動:一是通過“廣州地區法學院院長論壇”、專題培訓班(座談會)、線上知識競賽等方式開展宣傳。二是開展“五進”活動(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重點場所),提高《反有組織犯罪法》宣傳覆蓋面,提升群眾知曉率,增強市民群眾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識。三是將《反有組織犯罪法》納入干部學習教育內容和各級領導干部學法重點,實現全覆蓋,進一步提升全市各級各單位干部運用《反有組織犯罪法》預防和懲治黑惡犯罪的能力水平。
【法律知多D】
《反有組織犯罪法》小知識
一、《反有組織犯罪法》何時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反有組織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該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
三、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四、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五、為什么反有組織犯罪人人有責?
(一)《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七條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二)《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八條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六、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不受侵害有哪些規定?
(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學校發現涉及有組織犯罪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二)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夠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七、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有何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一)為查明犯罪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二)為查明犯罪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三)為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四)協助追繳、沒收尚未掌握的贓款贓物的;
(五)其他為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但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嚴格適用。
九、對有組織犯罪分子的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一)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收益,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二)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
(三)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十、符合什么條件的涉案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一)為支持或者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而提供給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
(二)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的家庭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三)利用有組織犯罪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涉及哪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十二、辦理有組織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什么行為?
(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線索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者未經批準、授權擅自處置、不移送犯罪線索、涉案材料;
(二)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阻礙案件查處;
(三)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四)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十三、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應當如何處理?
(一)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本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十四、對舉報、控制和制止有組織犯罪活動的證人有什么保護措施?
(1) 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 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4) 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 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6) 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十五、哪些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法宣傳工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反有組織犯罪意識和能力。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將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條   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反有組織犯罪意識和能力。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
法律分析:掃黑除惡的12項重點: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修等黑惡勢力;4、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5、在建筑工程、交運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
法律依據:《關于集中打擊整治農村賭博違法犯罪的通知》 第二條 各級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堅決依法集中打擊整治農村賭博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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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
●反有組織犯罪法專題調研
●反有組織犯罪立法實施
●專家:《反有組織犯罪法》專章規范打財斷血
●反有組織犯罪等刑事政策考量
●反有組織犯罪法立法建議
●《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
●什么叫反有組織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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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廣州宣講《反有組織犯罪法》,依法常態化推進掃黑除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