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發
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專屬管轄的范圍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土地糾紛是否可以設置專屬管轄
土地侵權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土地管轄案件屬于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就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權
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钡凇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辈粍赢a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系時才屬于專屬管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屬于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約定管轄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沒有專屬管轄,在沒有合同約定其他地方管轄的情況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權
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钡凇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辈粍赢a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系時才屬于專屬管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屬于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約定管轄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沒有專屬管轄,在沒有合同約定其他地方管轄的情況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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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頭條-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