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難點及解決對策,一、形成原因(一)土地價值變化。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三農的扶持力度,特別是去年實行了取消農業稅、種糧補貼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后,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土地開始增值,以前農村土地發包、流轉中不規
一、形成原因
(一)土地價值變化。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三農的扶持力度,特別是去年實行了取消農業稅、種糧補貼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后,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土地開始增值,以前農村土地發包、流轉中不規范、不完備的行為也隨之逐漸顯現出來,一些原本棄耕以及因故未分得土地和被強行收回土地的農民開始覺醒,意識到土地的重要性,因而紛紛收回土地,新形勢的變遷,使土地效益增值,成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
(二)新舊班子矛盾。在農村有些地方由于存在宗族勢力和派系斗爭、老班子下臺后,一些新任班子便單方終止上屆班子簽訂的發包和租賃協議,由此而引發各種糾紛。而老班子在簽訂發包和租賃土地合同時,由于當時租金較低,而且期限較長,如今時過境遷,現在土地增值,支持新任班子的廣大群眾便強烈要求收回土地。迫于村民壓力,新任村委會也往往不得不采取單方終止合同的方式,以滿足村民們的愿望。
(三)漠視婦女合法權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中,此類案件占的比重最大。農村承包法在制定時,面對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婦女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這一現實,特別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以村委會會議、村民會議訣議名義強制收回土地重新發包,剝奪了婦女應有的合法權益。
(四)承包合同不完善。有些村干部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缺乏經驗,有些甚至故意暗箱操作,在轉發包土地過程中沒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合同條款不完備,內容簡單,約定不明確,造成合同本身先天不足,為日后糾紛埋下了隱患。還有一些情況是當時發包時,土地貧瘠又是堿地,本村集體成員無人或無能力開發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物力進行開發,隨著農作物長勢喜人,經濟效益可觀后,村民或已更換的村干部往往以承包過程中一些手續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繳納上的遲延等各種理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處理難點
(1)捆綁式開庭,導致庭審駕馭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往往涉及人數較多,加之村民人多勢眾的原始觀念,參加旁聽的人數規模較大,訴訟秩序難以維護,同時也不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審理中,由于案件類型相似,經常是十幾個案子合并審理,村民各自委托訴訟代理人,各自為政,客觀上造成了人多聲雜的局面。此外,由于涉案當事人對庭審規則、法律知識、訴訟程序缺乏認識,陳述時詞不達意、自說自話,嚴重影響了庭審程序的順利開展。
(2)訴訟主體的缺失,導致案已立、庭難開。案件中涉及的因土地征用問題矛盾突出的村莊,其村委會班子大多處于風雨飄搖的癱瘓狀態。更有甚者,村委會主任長期空缺,無人主事。因村委會無法定代表人,無法參加庭審,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案件中止,嚴重影響了辦案效率,給結案造成一定壓力。而且,中止訴訟期間,原告所訴事實常處在變動不居的狀態,案外情況變化影響了案件的進展,待重新開庭后,原告往往變更或追加訴訟請求,從而使案情更加復雜,矛盾更加突出。
(3)口頭約定大量存在,導致取證困難。這類問題經常出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中,通常是一個轉包人從村民手中轉包大量土地,在其無力投入巨資繼續經營時,往往拉他人共同經營。而在實踐中,共同經營者之間非親即友,他們之間的內部約定一般比較簡陋,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缺乏書面證據,涉案證人又大多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不但存在證明力的確認問題,而且證人不愿出庭問題也相當突出。
三、處理對策
(1)對群體性糾紛案件實行分散調解,各個擊破。對群體性糾紛案件,盡量避免將所有案件捆綁在一起一次開庭,而是采取分批開庭的方法,各個擊破,瓦解態度強硬者并以此對其他村民施加影響。盡可能給每個村民發表自己獨立見解的機會,加強釋明權行使的力度,講明利弊得失和固執已見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充分認識到調解的重要意義,理性衡量利益得失,努力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
(2)加強與村委會溝通,發揮村委會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村委會相對于村民而言是相對強勢的一方,在處理與村民的訴訟時,要說服村委會從大局出發,積極架構與村民之間、村民和開發單位、村民和轉包人之間有效溝通的橋梁。同時,通過與村委會溝通,及時了解糾紛發生的背景和相關各方的實際要求,由此找到解決矛盾的切入點,針對農村的特點,對村民不但曉之以理,而且動之以情,選擇他們能夠接受的方式做工作,加速案件的妥善處理。
(3)提高審判效率,強調快審快結,不誤農時。針對農村土地承包季節性強的特點,對訴到法院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時本著有利于生產的原則,審理中應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優越性,快審快結,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防止因案件久拖不決而激起群情激憤,情緒失控,矛盾激化現象的發生。
法律分析:商標被惡意搶注后的處理方法有: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2、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一)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
(二)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三)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托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托統一組織流轉并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使用統一的省級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四)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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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難點及解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