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通過繼承進行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轉讓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轉讓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集體所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特殊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
法律分析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可以嗎
1、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指的是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轉讓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定范圍內享有的用益物權。然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特殊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 第七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自愿的前提下,對已經沙化的土地進行集中治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投入的資金和勞力,可以折算為治理項目的股份、資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繼承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具相當的特殊性,設為農村集體土地,且為住宅用地,則:
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宅基地屬于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審批無償取得,類似于劃撥國有土地,而對于劃撥國有土地,《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復函》中明確認定“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當事人自有財產”明確規定不屬于個人,自然不屬于個人遺產。因此,對于類似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亦不能認定為遺產為宜。
2、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確規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繼承,而承包只是表述為“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未賦予繼承權。
因而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沒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被繼承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
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的地上物,這部分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如果繼承人想繼續使用宅基地,那么應當到村集體進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審批合格后,辦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然后才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一、宅基地不給繼承權嗎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只有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村民死亡,自然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因此,農村宅基地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注意,這里所說的宅基地的不能繼承針對的只是單獨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如果孩子一直跟父母一起生活,沒有單獨申請宅基地,將來若繼承了宅基上的建筑物,將會一并占有宅基地使用權,因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說不能繼承就在于,如果另一個孩子另外分家,單獨申請了另外的宅基地,那么將來父母的宅基地就跟他無關了。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能不能繼承
一、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繼承。繼承人只能繼承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并不是個人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1、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
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是特定主體對于集體土地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在于: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非本集體成員不可能取得;
2、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于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轉受到一定的限制;
3、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以戶為單位申請一處宅基地,符合條件的村民獲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總之,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可繼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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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臨律-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通過繼承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