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主體包括什么?,1 員工:員工,也稱為農民工、雇員、雇工、受雇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并從屬于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范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
1.員工:員工,也稱為農民工、雇員、雇工、受雇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并從屬于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范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自雇傭者。
2.工會:工會是勞動者(雇員)組成的旨在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地位等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方式來代表勞動者(雇員)在就業組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益。
1)工會的職能與行動方式:工會是員工的集體組織,其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具體表現為代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民主職能和服務職能。工會的行動方式主要有勞動立法、集體談判、直接行為、互保互助、政治行動等。
2)中國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任務有: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和參加企事業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職工實施民主監督;協助政府開展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與支持企業行政的經營管理;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文化技術素質。
工會的職權主要包括: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國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雇主也稱雇傭者,是指在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并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國,雇主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現行的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單位”。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企業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4.政府: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在勞動關系的運作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為:
1)作為雇主的政府。
2)作為調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
所謂三方性原則,是強調法律不僅要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同時規定作為第三方的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三方性原則表明了勞動關系制度對公共權力的承認。
一、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一種畸形的勞動關系主體,派遣單位與人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而構成了實事上的勞動關系。派遣人員與被派遣單位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在用工期間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具體事項,雙方系勞務關系。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的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將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輸出到其它單位,期滿后回到原用人單位的,原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用人單位與輸入單位就對勞動者共同承擔的義務達成協議并征得勞動者同意的,用人單位和輸入單位應當共同對勞動者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
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服務后,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按照約定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后,勞動者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用工主體責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是: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但用工單位并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法律分析: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動關系主體對象主要包括廣大企業員工、工會、雇傭者以及政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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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勞動關系主體包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