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拆遷辦公室主任名單,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成都市拆遷辦公室主任名單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成都市拆遷辦公室主任名單電話●成都市拆遷辦公室主任名單公布●成都市拆遷辦公室電話。
一、申報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3、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4、員工工資表(須員工簽字及加蓋單位公章)
5、參保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單位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填寫《成都市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申報表》、《成都市社會保險人員增加表》(表格不可涂改,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如果有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那就不需要組織機構代碼憑證。
1、單位新開戶需法人及經辦人參保,若單位法人及經辦人已在其它單位參保,需提供參保地社保局加蓋鮮章的社保證明;若單位法人及經辦人已經退休,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3類需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戶主主頁、參保人與戶主關系頁的復印件)。
3、若需辦理銀行托收或代扣業務的,需到成華區社保局一樓15號窗口申報。
4、若需辦理制卡業務,請到大廳二樓1號窗口申請辦理(在街道經辦點開戶的可直接申請辦理)。
二、辦理流程:
單位持以上申報材料到成華區社保局一樓1-8號窗口或成華區各街道社保下移經辦點辦理社保開戶事宜。
辦理單位:成都市各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辦理窗口:成華區社保局一樓1-8號窗口及成華區各街道社保下移經辦點
承諾時限:當場辦結
收費標準:免費
咨詢電話:8435165584384482
三、社保卡辦理
據了解,單位代辦主要適用人群為參保單位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在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由單位經辦人在單位參保所在地社保卡服務網點辦理。在辦理流程上,由社保卡服務網點通知單位經辦人,單位經辦人憑借單位介紹信、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批量領取《成都市社會保障卡申辦登記表》,組織本單位人員核實、填寫。
參保申辦人在核實填寫時,需注意《成都市社會保障卡申辦登記表》要粘貼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一份;同時,《成都市社會保障卡申辦登記表》上未打印照片或需替換的,申辦人須粘貼一張二寸近期正面免冠、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色證件照。
單位經辦人將單位申辦登記表檢查核實并匯總后,交社保卡服務網點。接到領取通知后,在受理申辦的社保卡服務網點領取新社保卡。
成都個人辦健康證免費嗎,要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提供以下3份證明材料后,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核符合規定者,方可免費進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2、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或擬錄用證明;
4、注冊在本市的食品、化妝品、公共場所、飲用水等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用人單位或經營者公章;首次申請尚未取得《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的,提供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或者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健康證免費辦理所需手續如下:
1、體檢人員身份證原件;
2、用人單位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鮮章,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鮮章,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并加蓋鮮章,三者任意一種,鮮章需與單位名稱匹配一致;
3、如暫未取得公章的用人單位在組織員工體檢時,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尚需出示衛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原件。
綜上所述,沒有特定的條件要求,需要此證件的市民都可以辦理,不分本地戶口和外地戶口。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個行業六種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
成都個人辦健康證免費,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限戶口,證明健康素質,適用于所有市民。
成都辦護照網上預約的步驟如下:
一、登錄海外申請護照在線預約系統,選擇所在國家、地區及相關使領館;
二、在線填寫申請表格;
三、上傳護照照片并通過系統檢測;
四、預約辦理日期及時段;
五、打印申請表格;
六、在預約時段攜帶完整申請資料前往所在領區的使領館領事部辦理。
成都辦護照網上預約的注意事項:
1、登錄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官方網站或相關預約平臺進行網上預約;
2、根據提示填寫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
3、選擇預約辦理日期及時段,并確保在預約時間內到達;
4、上傳符合要求的護照照片,確保照片清晰、符合規定的尺寸和背景要求;
5、打印完成的申請表格,檢查信息無誤后簽字;
6、攜帶必要的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前往指定的出入境管理局;
7、按照預約的時間段到達,避免遲到或早退,以免影響辦理;
8、在現場按照工作人員的指引完成后續的申請流程,包括指紋采集等;
9、繳納規定的護照辦理費用;
10、在完成所有辦理手續后,保管好取證回執,按照回執上的時間和地點領取護照。
綜上所述,成都辦護照的網上預約步驟包括登錄預約系統、填寫申請表格、上傳照片、選擇預約日期和時段、打印申請表格,并在預約時段攜帶完整申請資料前往使領館辦理。
成都辦護照的網上預約步驟:登錄預約系統、填寫表格、上傳照片、預約日期、攜帶資料前往領區辦理。
坐落在四川省成都的水利工程是都江堰。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四川省成都的水利工程都江堰的施工許可條件包括用地批準、規劃許可證、拆遷進度、施工企業確定、資金及技術準備、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
辦理資料:
1.書面申請承諾書;
2.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含戶主首頁及個人信息頁);
3.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由18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提供);
4.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近期工資、經營、服務等收入證明;
5.銀行存款、證券、投資性保險等金融性收入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6.社保窗口出具個人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查詢結果(由法定勞動年齡內人員提供,在校學生除外)或離退休人員基本信息(由退休年齡段人員提供)憑證;
7.房產證、安置房協議書、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或村委會出具的住房證明;
8.因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等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應提供安置協議和補償費使用情況(含買房、裝修、償還債務、大病支出等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9.戶主一寸彩色證件照3張;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辦)提出低保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人也可向鄉鎮(辦)委托的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收集相關申請資料,并代為提交申請。申請低保要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要提供本人簽字確認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材料,承諾提供信息的真實性。
2.審核。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鄉鎮(辦)對低保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填寫《成都市城鎮(農村)居民低保入戶調查表》,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村(居)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主任、包村干部和申請人共同簽字確認。
3.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辦)組織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區相關人員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并對評議會議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評議對象基本情況、發言記錄、結論、記錄人等情況詳細記錄。經評議,符合申報低保待遇的,填寫《成都市城鎮(農村)居民低保申請、審核、審批表》,鄉鎮(辦)行政正職、主管領導、民政所長簽字蓋章。
4.審批。市民政部門對鄉鎮(辦)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含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全面審查,按照城市低保對象不低于50%、農村低保對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認定符合低保條件的作出審批決定,主管領導、科長、分管科長要簽字蓋章。嚴禁將不經過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批為低保對象。
5.公示。要嚴格執行低保審核審批公示制度。公示在鄉鎮(辦)審核評議通過后和市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后分別進行,每次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在申請對象居住地和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審批后應在內村長期公示。
6.發放。要全面實行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市民政部門要及時向市財政部門提交低保對象花名冊和低保資金發放數額清單,市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并向郵政儲蓄銀行撥付資金,由銀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賬戶。城鄉低保金按月發放。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拆遷裁決程序,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拆遷裁決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成都市房產管理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
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機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條 裁決房屋拆遷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本規定中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為裁決當事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拆遷裁決范圍:
(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二)被拆遷房屋已滅失的,但在拆遷期間因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滅失的除外;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
(四)裁決機關對補償安糾紛已出裁決的。
第六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管轄范圍。
第七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并向被申請人提交裁決申請書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達不到協議的主要原因、申請裁決的請求等主要事項。
第八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一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三)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房屋拆遷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被拆遷房屋權屬情況材料;
(七)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的情況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況材料;屬于過渡安置的,還應提交周轉房屋的情況材料。
(九)房屋評估報告;
(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安置事宜協商的2次以上談話記錄;一方拒絕商談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十一)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屋共有權證)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憑證;
(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和有關材料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立案后,裁決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立案通知書,并及時將立案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通知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裁決機關通知被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者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裁決機關可作缺席裁決。
裁決機關通知當事人,主要采取書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頭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通知,應有證人見證;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張貼或者發布在本市主要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者發布之日起滿7日的即視為當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條 裁決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裁決活動。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四條 裁決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逾期未提供相關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裁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裁決機關審理案件,可以先行調解,也可直接作出裁決。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當事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調解不成的,由裁決機關作出裁決。
第十六條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裁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三)裁決結果和案件處理費用的承擔;
(四)告知當事人不服裁決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裁決機關可以中止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的;
(二)需要進行房屋評估、鑒定、勘驗、證據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時間的。
中止裁決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裁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終結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被拆遷房屋是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九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裁決機關可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告知裁決當事人。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明或者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在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待產權明確后,當事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依照本規定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裁決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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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即時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但在現實中,許多行政機關違背這一法定原則,濫用強制執行權,往往給相對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成都市雙流縣綜管辦強制拆除成都機場高速路兩側廣告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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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成都市拆遷辦公室主任名單,成都市拆遷辦公室主任名單公示
投稿:滕可慧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