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建筑廢棄物處置應當遵循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并符合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依法實施揚塵防治等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法律依據:《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廢棄物管理,推進減
法律分析:
建筑廢棄物處置應當遵循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并符合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依法實施揚塵防治等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法律依據: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廢棄物管理,推進減排與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交通設施以及裝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主要分為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工程泥漿、施工廢棄物、裝修廢棄物五類。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廢棄物固定消納場、綜合利用廠、臨時消納點、回填工地和水運中轉設施。
法律、法規對建筑廢棄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資源規劃、發改、交通、住建、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受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加強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水平。什么是城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綜上所述,建筑垃圾應該合理的處理。建議合理處理建筑垃圾,不要亂堆亂放。
法律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資源規劃、發改、交通、住建、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受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加強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水平。什么是城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綜上所述,建筑垃圾應該合理的處理。建議合理處理建筑垃圾,不要亂堆亂放。
法律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h3>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21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資源規劃、發改、交通、住建、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受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加強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水平。什么是城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綜上所述,建筑垃圾應該合理的處理。建議合理處理建筑垃圾,不要亂堆亂放。
法律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公室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協會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深圳市住建局建筑廢棄物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公室
●深圳建筑廢棄物智慧監管平臺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信息名錄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臨律-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