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審批許可與流程,近年來,隨著世界環境、氣候與能源危機的日益嚴重,我國正式提出了“碳達峰”與“碳中和”的目標,并制定了相應的行動方案。在此背景下,電力領域將發生革命性的變化,煤電項目的裝機規模將逐漸被大幅壓縮,取而代之的,風電
近年來,隨著世界環境、氣候與能源危機的日益嚴重,我國正式提出了“碳達峰”與“碳中和”的目標,并制定了相應的行動方案。在此背景下,電力領域將發生革命性的變化,煤電項目的裝機規模將逐漸被大幅壓縮,取而代之的,風電、光伏等利用清潔能源發電的項目將迎來高速發展的新時期。
本文將梳理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地面集中式以及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所需的主要審批許可與流程,供光伏項目的開發企業參考。
01一、光伏項目開發建設適用的主要許可與審批
1、項目備案
根據國家能源局2013年頒布的《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自2013年8月29日起,我國光伏項目的審批已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光伏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對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備案項目應符合國家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和年度實施方案,已落實接入電網條件。根據國家能源局2013年頒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級以下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根據國務院2016年頒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與國家發改委2016年頒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而言,大部分省份已將備案權限進一步下放至市級或縣級。
就光伏項目備案所需的文件而言,雖然各地的要求不盡相同,但可以確定的是,不同于適用核準制的風電項目,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光伏項目在備案前無須獲得用地預審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土保持批復文件等前置手續,僅提供項目的名稱、建設地址與規模、實施方案、上網方式等基礎信息與文件即可。
2、光伏項目建設規模指標
根據《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各地區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指導性規模指標,扣除上年度已辦理手續但未投產結轉項目的規模后,作為本地區本年度新增備案項目的規模上限。從2016年起,光伏項目的建設規模指標根據光伏項目的投資主體、基本情況、上網電價、建設進度、電網接入落實情況等因素進行競爭性配置取得,已取得備案文件的光伏項目,如果未能取得光伏項目建設規模指標,將無法列入可再生能源資金補貼目錄,而無法獲得補貼。另外,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自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
3、壓覆礦審批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2001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建設單位應當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后,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
根據國土資源部2010年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向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為建設單位查詢提供便利條件。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確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工程建設規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凡申請辦理土地預審或用地審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有關材料。否則,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請。
4、用地預審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光伏項目在取得備案手續后,建設單位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申請用地預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擬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或者產業政策的文件。
5、土地權屬證明
根據國家能源局2013年《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服務協議。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光伏項目完成備案后,通過出讓或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也是為光伏項目后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前提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將建設用地批準書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并,統一核發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無須再單獨申請獲取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出讓方式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光伏項目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永久基本農田、濕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區域的,除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外,還應在此前完成額外的審批手續,如林地審核同意書、草地審核同意書等。
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光伏項目的建設單位需要申請獲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也是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否則,項目將存在被停工、罰款甚至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8、施工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9、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頒布的《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等事項在項目開工前完成即可。所以,對于光伏項目而言,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并不是項目備案的前置文件,但必須確保在項目正式開工前辦理完畢,否則項目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應根據最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0、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1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根據國家氣象局2020年頒布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須經設計審核和驗收:(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產、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2、 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13、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
根據住建部2020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大型發電、變配電等特殊建設工程,我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二)消防設計文件;(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驗收申請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14、電力業務許可證
根據原國家電監會2005年頒布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
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從事發電業務的,應當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輸電業務的,應當取得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應當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兩類以上電力業務的,應當分別取得兩類以上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配電或者售電業務的許可管理辦法,由電監會另行規定。下列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一)公用電廠;(二)并網運行的自備電廠;(三)電監會規定的其他企業。
15、 接網意見
根據《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意見由省級電網企業出具,分散接入低壓電網且規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意見由地市級或縣級電網企業出具。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對于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
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雙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必須符合《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規定。
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根據國家能源局2013年頒布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電網企業自受理并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自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后續工作;自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按照要求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1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根據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2014年頒布的《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一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二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市(地)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三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各級評估報告不再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查。涉及國務院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管理制度按相關程序辦理。
17、地震安全性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18、洪水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02二、主要流程概覽
法律分析:需要辦理,材料為:
1.用地報批手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中標通知書和合同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參建單位資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調試)和主要執業人員資格證
6.省外參建單位進省承接項目核驗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第十一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光伏審批八大手續,具體如下:
1、土地使用手續:土地使用權或者租賃合同;
2、環評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3、容積率手續:城鄉規劃部門對建設用地容積率的審核;
4、設計審查手續:建委負責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5、施工許可手續:建筑主管部門對施工方案和圖紙進行審批;
6、電網規劃手續:電力公司會會同能源部門,進行規劃和管理;
7、用電申請手續:向能源供應部門(如國家電網)提出并獲得接入電網的用電申請;
8、銀行貸款手續:完成工商營業登記等稅務資質后提交銀行貸款材料。
光伏審批八大手續所需的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對于公共屋頂光伏項目,還需提供物業、業主委員會或同一樓宇內全體業主的同意建設證明以及建筑物、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
4、對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還需提供項目業主和電能使用方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協議;
5、如為代辦情況,還需項目業主出具《分布式電源并網業務授權委托書》;
6、銀行卡復印件;
7、用電戶能表照片、光伏安裝的全景照片。
綜上所述,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作方案要求,規范有序組織項目建設;嚴格落實監測預警要求,以電網消納能力為依據合理安排新增核準(備案)項目規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h3>四、光伏發電項目是否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法律分析:需要辦理,材料為:
1.用地報批手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中標通知書和合同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參建單位資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調試)和主要執業人員資格證
6.省外參建單位進省承接項目核驗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第十一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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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審批許可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