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遷后村委會如何安置,農村拆遷安置房性質是屬于什么房,農村拆遷屬于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
農村拆遷屬于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通過流轉交易的改革目前處于探討階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同村村民能否轉讓
安置房是在宅基地上興建的,同村村民之間可以通過互換、轉讓宅基地的方式,轉讓安置房,轉讓要簽訂轉讓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拆遷安置房屬于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1、房屋未來增值后原出售方毀約的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進行買賣的,從簽訂協議再到房屋的交付一般等待的周期較長,間隔時間長不說而且存在的可變因素實在是太大了。
由于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出現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等到交房的時候可能比原有的價格高出很多,因此拆遷戶一般是不能夠接受的。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么購買方就很難實現購房,嚴重的甚至會直接鬧上法庭。
2、產權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或者有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有很多,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調查清楚房屋征收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該房屋拆遷前具備合法的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商沒有及時的辦理,但是只要有征收協議書,雖然出現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農村拆遷安置房性質是屬于小產權房。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
農村拆遷屬于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1.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通過流轉交易的改革目前處于探討階段。
2.由于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管是哪一類拆遷安置房,都不會是小產權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農業人口可以分配宅基地,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性質。
1、在宅基地上拆遷的安置房通常仍然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安置房屬小產權房。
2、有些地方由于城市化進程較快農民已經失去耕地,村莊成為城中村,在拆遷改造時由于住宅房仍屬集體土地性質,土地不予補償,房屋只補地面上建筑的重置價,拆遷后農業人口轉為城鎮人口,在拆遷安置時由政府劃拔土地建房安置,其房屋性質相當于經濟適用房性質。
一、小產權房的拆遷,如何處補償
一般來說,小產權房由于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產權,被征用拆遷的時候是不給補償款的。但是這個也不是絕對的,如果持有小產權房的是當地集體組織成員,則拆遷補償款應該由相關部門支付給村集體。如果是城里人買到小產權房,其是拿不到拆遷補償款的。
小產權房拆遷怎么賠償: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這也說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拆除很難獲得賠償。但并不是的得不到賠償,能否獲得賠償以及如何賠償要根據情況而定。
對于小產權房在拆遷過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賠償,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拆遷安置賠償的利益,只能由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2、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賠償”的規定。
二、小產權房被拆遷怎么辦
小產權房是沒有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若涉及拆遷安置,各地做法也不一,建議積極與拆遷人協商處理。若涉及賠償,只要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就有權要求安置賠償,具體怎么賠法應參照當地拆遷補償標準,以所簽署的拆遷安置協議為準。如果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小產權房購買人可從產權人或被產權人的補償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還需訴訟解決。若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主要區別:
1,在產權方面,安置房不具有完全產權,而商品房具有完全產權,
2,在交易方面,安置房無產權登記不可交易,商品房不受此限,
3,質量方面,安置房相較于商品房,質量更低。
4,安置房用途單一,相較于商品房受限更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法律分析:1、安置房相對于商品房來說質量比較低;2、相對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屬于完全產權;3、安置房交易時間受限;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決于開發商時候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5、安置房相對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來說受到了一定限制;6、相對于商品房來說安置房享有的權利較為不全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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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瑞小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