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中一房二賣的規定,安置房一房兩賣糾紛如何處理,安置房一房兩賣兩份合同都有效,看房屋是否進行了過戶登記,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登記的一方。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安置房一房兩賣兩份合同都有效,看房屋是否進行了過戶登記,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登記的一方。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安置房不是商品房,所以根據政策轉讓受到限制,所以他人不能輕易獲得物權,所以賣安置房的人需要對所有買家進行賠償。
安置房買賣糾紛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一、房屋質量問題三倍賠償規定是什么
房屋質量問題三倍賠償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如果在房屋銷售合同當中已經明確的約定了具體因為質量問題存在的賠償,按照約定為準。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有以下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分析:一、一房兩賣,應當先簽合同的有效,后簽合同的是無效合同;
二、安置房需要住滿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三、其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法律分析:1.兩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即先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后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3.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
4.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那么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并要求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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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龐盈莉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