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行政賠償詳解范本2025,拆遷行政訴訟賠償標準,拆遷行政訴訟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部分補償主要是對被拆遷房屋本身的補償,根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等因素,按平方米單價計算。這是拆遷補償中最主要的部分。二
拆遷行政訴訟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部分補償主要是對被拆遷房屋本身的補償,根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等因素,按平方米單價計算。這是拆遷補償中最主要的部分。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由于拆遷導致住戶需要搬遷,并可能需要在新的地方臨時安置,因此,拆遷方需要支付這部分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能根據臨時居住條件等因素進行劃檔,并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拆遷的房屋用于商業經營或者生產加工等活動,那么由于拆遷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應當得到補償。
總的來說,拆遷行政訴訟賠償標準是一個綜合的考量,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費用以及停產停業的損失等多個方面。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會因地區、房屋類型、使用情況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協商和確定。
請注意,以上為一般性的拆遷行政訴訟賠償標準,具體情況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請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和準確的信息。
拆遷補償屬于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行政訴訟,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十一種特殊情況屬于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拆遷賠償沒有具體的標準,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不同,如果是合法建筑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詳情請咨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是:財產損失+補償權+逾期利息,是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的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補償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6個月,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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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雅慕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