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拆遷賠償官司怎么寫2025,易律師力阻“村霸”獨占拆遷補償,勝訴維護投資商權益,【易律師成功案例五十二】“村霸”企圖獨占拆遷補償款最終被易律師阻止 【案件背景】1999年,A省B市C區D村設立了 工業開發區,用于用于吸引投資商和設立工業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例給出了答案。
只有這兩條途徑才是村民依法獲得救濟的法定渠道。
村民可以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侵權糾紛,也可以選擇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監督權,依法責令村民委員會改正侵權的決定。
至于其他途徑,例如信訪、舉報等等,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村民可以行使相關權利,但是沒有規定接收義務機關予以解決或處理問題的程序、期限等明確內容,所以效果一般不會是理想的進展或結果,而依法解決村委會侵權問題的法定程序,就是上述兩個途徑,可以選擇適用,有關部門包括法院、鄉鎮政府必須予以解決處理,否則就是不作為或者違法,維權的可靠性最強。
村委會同意蓋的養殖場,被認定成違建面臨強拆!法院的判決亮了!
本律師代理的強拆行政賠償案件,提高了數倍的賠償,為委托人挽回了數百萬的損失,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標準進行補償,無證件的房屋是否屬于違法違章建筑,需要行政機關證明,否則視為合法建筑。行政賠償案件中,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應當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司法解釋規定,但是針對沒有不動產證的房屋如何進行補償,是否屬于違章建筑,補償的標準是多少,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如何認定。本律師代理的該案件明確指出了沒有不動產證書的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舉證責任是行政機關,如果沒有相關部門認定,就屬于合法建筑,就應當或的補償。本案開始的補償數額只有幾十萬元,經過依法維權后,最終人民法院確認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是否屬于違章建筑的舉證責任是行政機關,如果沒有舉證就屬于合法建筑,就應當獲得補償,舉證責任明確。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改變只要看到沒有不動產證件就不給賠償的錯誤思維。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0)魯07行終17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法定代表人徐某立,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訴被告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某街辦)行政強制、行政賠償一案,山東省 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 魯0786行初4號行政判決。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二審審理過程中,經征得當事人同意,本院就案涉賠償事宜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但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租賃濰坊市某村民委員會土地3.8畝用于建設經營酒店。1992年8月1日,經原濰坊市濰城區某鎮鎮村建設辦公室批準,原告出資在租賃土地上建成二層樓房一座,建筑面積為253.6平方米,用途為門市部。另外,原告還建成其他平房、車間等房屋34間。以上事實,由濰坊市奎文區某街道邵家村村民委員會于1998年2月1日出具證明為證。雙方在1999年3月30日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重新約定租賃期限自1999年3月30日至2065年3月29日,租賃期限屆滿后土地歸還村委會,房產歸原告。2013年8月6日,因濰坊市鳳凰大街改造工程需要拆除原告上述房屋和其他設施,被告對原告上述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設施進行清點,后由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有平在現場勘察表上簽字確認,原告在訴訟中對此予以認可。上述財產經濰坊市奎文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山東華明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對補償數額有異議,拒絕拆除。2016年12月17日,涉案土地被劃入濰坊市城鎮規劃區。2017年4月1日上午9時許,被告對原告上述房屋和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審法院審理認為,1、王某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
本院認為,綜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二審期間所提的訴訟主張,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是否系上訴人實施、該拆除行為是否違法、案涉賠償數額如何確定以及是否應中止審理,是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對此,一審法院結合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經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綜合認證,依照查明的事實對以上問題逐一進行了分析和說理,本院認為一審認證、分析及說理恰當,同意其意見,二審不再贅述。但一審判決確定賠償數額未扣除案涉門店房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讓價值 23. 58萬元以及在“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著物”項目中按照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重復評估確定的評估價值564825. 00元不當,本院二審予以糾正,上述兩項共計800625元應從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中扣除,即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人民幣408185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第(八)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魯0786行初4號行政判決第一、三項,即:一、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其他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魯0786行初4號行政判決第二項,即:被告賠償原告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原告門店房損失2814960元、其他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損失2067519元,共計賠償原告4882479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賠償王某損失共計人民幣4081854元。 一、二案件受理費50元,均由上訴人負擔;評估費30000元,由王某負擔3680元、濰坊市某街道辦事處負擔2632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正良 審判員:林少華 審判員:李長明 二O二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 趙倩
刀吉才讓律師:即便是違建房屋,村委鎮政府也沒權利隨意拆除!
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即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農用地使用權指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指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用于建住宅,稱宅基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爭議是因土地使用權屬歸哪一方即權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無論土地性質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存在爭議,就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是權利人已經依法取得的農用地占有、利用、收益權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發生的糾紛。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前提是:對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不存在爭議即權屬歸屬明確。即使權利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曾經被有關機關通過登記發證等程序確認,但利害關系人對權屬歸屬提出異議,這類糾紛仍應認定為土地使用權糾紛,由政府處理。歸屬經處理、復議、訴訟等程序確認。土地使用權確認是指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明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請求有關權利機關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從而解決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確認請求權由對特定的土地有利害關系人行使,利害關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清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是任何與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權歸屬有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或機構提出土地使用權確認的請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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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鳳安莉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