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姆索要動遷款 因賠償標準與人口無關訴請被駁,眼看昔日東家因房屋動遷拿到一百多萬安置費,而自己戶口雖在其中卻分文未得,老保姆李*姨一氣之下將東家一家四口推上被告席。然而,由于本次動遷中,動遷單位對東家進行貨幣安置時依據的是房屋面積,而非人
眼看昔日東家因房屋動遷拿到一百多萬安置費,而自己戶口雖在其中卻分文未得,老保姆李*姨一氣之下將東家一家四口推上被告席。然而,由于本次動遷中,動遷單位對東家進行貨幣安置時依據的是房屋面積,而非人口,況且老保姆自二十多年前轉投其他雇主后,未曾在戶口所在房屋內長期居住,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駁回了李*姨要求分割安置款的訴訟請求;在東家提出自愿給付的基礎上,判決東家一次性給付李*姨人民幣1.3萬元。
1974年,從南京來滬打工的李*姨來到位于上海市河南中路的胡-家做保姆。1982年,李將自己的戶口遷入胡-家,并領取糧油補貼。而就在同一年,胡某從單位退休,李*姨結束十多年的幫傭工作,搬出河南中路的房屋另尋雇主。
,胡某家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按當時的戶口登記情況,該動遷房內的戶口包括胡某,胡某的女兒、女婿、外孫以及老保姆李*姨。同年4月,胡某的女婿代表全家與相關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獲動遷款100多萬元。此后,胡-家按協議搬離拆遷房屋,現該房屋已被拆除。
,李*姨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認為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己屬于五名安置對象之一,而胡某的女婿卻瞞著自己領取了全部動遷款。現自己年逾古稀,雙耳失聰,生活困難,故起訴要求胡-家返還其本人份額動遷款28.8萬余元。
胡-家對此予以辯駁:動遷款的獲得純粹是基于"數磚頭"的結果,與在戶人口數無關,考慮到李*姨曾在自家幫傭多年,自愿補償其人民幣1.3萬元。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1982年李將戶籍遷入河南中路胡-家,但在同年結束傭工關系后即搬離,且二十多年來并未在胡-家長期穩定居住。根據涉案房屋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李*姨并不屬于政策規定的可安置人員。李*姨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戶口一直在河南中路房屋內,并在該房屋所屬街道享受相應的低保政策,并不能證明李是房屋同住人。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實際的安置方案中,由于胡-家被拆遷房屋面積較大,在戶人口少,動遷單位對胡-家進行貨幣安置時依據的是房屋面積,而非人口,李的戶口并沒有使胡-家獲得額外利益。故法院駁回李*姨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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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老保姆索要動遷款 因賠償標準與人口無關訴請被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