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遷補償不合理行政復議2025,房屋補償不合理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嗎,房屋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在房屋補
房屋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在房屋補償方面,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認為補償不合理,依法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具體來說:
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被征收人認為房屋補償決定不合理,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有資格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流程:被征收人需要向作出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說明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行政復議的效力:如果復議機關認為原補償決定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有權作出變更或撤銷原決定的復議決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據復議決定要求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合理的補償決定。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除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外,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意味著,如果行政復議的結果仍不能滿足被征收人的要求,他們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房屋補償不合理時,被征收人完全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并可以根據復議結果決定是否進一步采取法律行動。
可以,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做出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怎樣提出行政復議?
首先,確定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即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是否合理、合法。自知道該行政行為起的六十日內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做好基本情況、主要事實等重要信息的記錄。此外,若法院已受理的,則不可再申請行政復議。
二、征地拆遷協議書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1、對房屋征收行為屬于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復議,復議期限為知道之日起60日內。如果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由于協議雙方是協商之后簽訂,法律地位平等,一般為民事合同,對協議不服,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
2、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三、行政復議期限延期的條件
行政復議期限延期的條件大致如下:
1、法定期限被耽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其他特殊原因指依靠主觀努力難以克服或制止的情況,如重病;
2、提出復議申請必須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
3、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復議期限超過1年的,不能再申請復議。耽誤法定期限后申請復議的,是否受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決定。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計算。
拆遷補償標準問題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標準決定不服的、認為拆遷補償標準過低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并先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被提起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只有在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下,才對賠償請求進行審查。如果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給予維持就可以不再審查賠償請求,而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同時,在賠償處理中,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并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但也可直接作出賠償決定。如果,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復議決定或對作出的賠 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當然,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決定以及賠償決定都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分析:可以的,行政賠償能行政復議,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四)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五)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八)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九)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服征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對拆遷安置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類似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也比較多,如果確實是有損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該申請行政復議的就應該申請行政復議,當然在申請行政復議后自己也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來證明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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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偉明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