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縣房屋拆遷補償辦法2025,石柱縣農村宅基地配套費多少,石柱縣農村宅基地配套費的具體金額,需結合當地政策與具體情況而定,無法給出確切數額。但一般來說,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本身是無償的,經批準使用宅基地后,需要支付的是土地證書工本費,費用通常
石柱縣農村宅基地配套費的具體金額,需結合當地政策與具體情況而定,無法給出確切數額。但一般來說,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本身是無償的,經批準使用宅基地后,需要支付的是土地證書工本費,費用通常為5元/戶。如果申請的宅基地原為耕地,村集體需補充相應面積的耕地,并逐級上報驗收,此過程可能涉及一定的費用,但具體金額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關于石柱縣農村宅基地配套費的具體規定和金額,建議您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同時,整個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僅在滿足法律規定條件后才會收取工本費,不會產生其他額外費用。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申請宅基地時,需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h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宅基地建房收費標準:1、農民經批準使用宅基地后,土地證書工本費5元/戶;2、如果申請的宅基地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該村需要補充占用面積相當的耕地,做到占補平衡,還要逐級上報到省國土資源廳驗收;3、在舊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沒超過原來的面積,不收任何費用,但要辦理用地手續;超過面積的要“占一補一”開墾相同面積的耕地來補充,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農宅審批程序:1、農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報國土所審核;2、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3、國土所審核無誤后,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4、審批通過后,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以批準的宅基地名單。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建房收費標準是農民經批準使用宅基地后,土地證書工本費5元/戶?!痉梢罁浚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主觀:根據《土地管理法》中關于農村宅基地建房收費嗎規定: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鄉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按下列準則收取。(一)“一戶一宅”超限定面積部分,按階梯累進式辦法收取有償使用費。對超出限定面積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償使用費;超出限定面積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計量;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計量;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計量。依此類推,超出限定面積每增加50平方米,收費準則提高3元平方米。(二)“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實上占地表積每年15元平方米準則收取有償使用費。(三)通過繼承方式在鄉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實上占地表積每年5元平方米準則收取有償使用費;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償使用費按事實上占地表積每年10元平方米準則收取。補充:1、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法規定我國農村居民需實行一戶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積也有一定的面積標準。2、農村宅基地面積有一定的檔次標準,是根據人數進行確認的。一戶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75平,一戶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10平,一戶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25平,這樣一進行折算,那農村宅基地人均面積標準在20-35平左右,但人數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積就會減少。3、農村宅基地人均面積還與其他因素有關,據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區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進行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其人均宅基地面積相應的也會提高一點。4、若是實施舊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積也說有所提高。5、不同地區的宅基地面積也有一定的差異,如北京近郊區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區域不得超過0.3畝;湖南地區城市和縣城近郊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湖區和平原不得超過200平,山地丘陵地區不得超過230平,河北建房占用農用地的面積不得超過200平,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積不得超過233平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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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語語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