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件訴訟申訴2025,房屋拆遷一審二審駁回起訴下一步怎么辦,房屋拆遷一審二審駁回起訴后,當事人可以根據駁回的具體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一、如果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駁回起訴,且裁定書中明確指出駁回的原因,當事人應首先分析原因,然后根
房屋拆遷一審二審駁回起訴后,當事人可以根據駁回的具體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如果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駁回起訴,且裁定書中明確指出駁回的原因,當事人應首先分析原因,然后根據原因采取相應的對策。
若駁回起訴是因為主體不適格,即原告不具備起訴資格,那么當事人需要重新審視自己的原告資格,或者尋找適格的原告進行起訴。
若駁回起訴是因為訴訟請求不明確或者缺乏具體的事實、理由,當事人需要重新梳理案件事實和證據,明確訴訟請求,并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后再次提起訴訟。
若駁回起訴是因為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或者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當事人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如調解、仲裁等。
二、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裁定不服,認為裁定有誤,可以考慮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另外,如果房屋拆遷涉及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問題,當事人也可以考慮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一審二審駁回起訴后,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重新起訴、申請再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建議當事人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糾紛二審能上訴。
如果拆遷糾紛在二審后雙方仍然有不滿意的并且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則可以再次起訴。原審原告和上訴人之間的產權調換的面積的計算應該按照原審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的面積進行計算。如果上訴人的拆遷補償的建筑面積超過了原審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面積,則上訴人不應該再對原審原告進行額外的產權補償。
一、怎么計算房屋拆遷補償款
房屋拆遷是按照房產證的房屋面積來補償,與戶口上的人無關。不管是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與在被拆遷的房屋內有戶口的人無關。另外,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房屋給予補償之外,還需要對在被拆遷房屋內有合法農業戶口的人給予安置補助。這個補助就與房屋面積無關,而與戶口上的人有關,是按人給予的安置補助。
拆遷按房屋產權調換的辦法補償或者給付貨幣補償。拆遷補償時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稱為產權置換,也可以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還可以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或者二者結合補償。
二、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一、房屋拆遷糾紛找哪個部門反映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一、法院一般幾天駁回二審上訴1、法院一般三到六個月駁回二審上訴。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延長審理時效的,可以申請適當地延長。我國針對民事訴訟的審理有著明確的制度上的要求,一般來說對于一審判決不滿意的可以上訴,但是對于二審結果就不能提起上訴了。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二、刑事案件上訴后不準許撤回上訴的情況有哪些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法律分析:可以再起訴。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拆遷糾紛二審怎么審理糾紛起訴
1、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房屋拆遷糾紛找哪個部門反映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拆遷糾紛如果法院判決了之后當事人對判決的結果不服,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法院上訴,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上訴請求可以獲得認可,法院在收到上訴書之后也需要及時的審查,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可以依法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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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分配一審不服
●拆遷過了復議和起訴期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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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鄭一佳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