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款分配糾紛案2025,房屋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由,房屋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由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履行糾紛,以及因補償費分配不均或未按照約定分配而產生的糾紛。這類案由通常發生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或相關利益方
房屋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由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履行糾紛,以及因補償費分配不均或未按照約定分配而產生的糾紛。這類案由通常發生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或相關利益方之間無法就補償費的分配達成一致時。
具體分析如下:
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履行糾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明確補償方式、金額、支付期限等事項。當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承擔相應責任。
二、補償費分配不均或未按照約定分配糾紛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涉及多個共有人或利益相關方,補償費的分配可能成為一個爭議點。當某一方認為補償費分配不均或未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時,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配或確認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三、解決糾紛的途徑
對于房屋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首先,可以嘗試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尋求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幫助;若仍無法解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最后,當其他途徑均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律依據
在處理房屋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法院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決,包括但不限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這些法律法規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
拆遷補償協議是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這類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屬于最高法院規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項合同糾紛中的第83小項。
只有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二、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案由一般是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或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需要根據實際案情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家庭內部如何分配征地補償費,因其在法律上也沒有較為明確的解決條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征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村內有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則它們之間就可能因征收補償費的歸屬發生爭議。
對于此種爭議應如何解決,《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糾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的糾紛是否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對此問題的復函、答復及立案庭意見也頗不一致。
(二)傳統觀念影響導致的分配權糾紛。調查顯示:當前征地補償費標準偏低,非常有限的補償費用成為村民爭奪的目標,每個人都想爭得更多的補償金,而排除他人參與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權利而剝奪他人的利益享有成為村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劇增的主要原因。對于嫁城女、入贅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各地各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行使自治權中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確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滿足一定條件才享有分配權,也有少數就給予分配權,但該分配權較同村組其他成員要小的多等,于是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為由,紛紛訴至法院,對該類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據,在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往往導致越級上訪或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戶主變更。在家庭成員中,“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為戶主的父母到“第二輪”承包時大部分戶主變更為子女,土地補償費分配時又由戶主到村民小組領取,這樣部分子女與父母在贍養問題上發生糾紛,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補償費。
(三)未被征用土地的戶主爭益。部分農戶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組分配土地補償費、房屋、土地補償費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時,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向村(居)民小組索取該利益,村(居)民小組實行差別待遇。
(四)其他:當事人認為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卻被排除于分配范圍之外而產生的糾紛。
既然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筆者認為有權參與分配的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唯一依據。在第一種分配方式中,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
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
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4、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
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針對第一種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糾紛,筆者認為:
1、服刑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剝奪,不應當以其正在服刑為由拒絕發放;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扣留村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存在其他糾紛應通過正當途徑、合法程序解決。
對第二種分配方式的主要糾紛,筆者認為:承包人死亡后,繼承人可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但該責任田被征用后的補償費,繼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責任田后調整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調整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才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一、土地補償費包括什么
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一是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對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對被征地村民請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支付給其的請求一般不應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放棄統一安置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至于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定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承包經營戶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有權從村委會獲得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該補償標準是多少,各省具體規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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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黛清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