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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過低時,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
一、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在協商前,您應了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特別是該條例的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五條,這些條款明確規定了被征收人應獲得的補償內容、補償標準的確定方式以及補償協議的簽訂要求。
二、準備充分的證據
收集并整理有關房屋價值、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相關證據。
如有必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確保補償金額的合理性。
三、與征收部門協商
您可以主動與房屋征收部門聯系,表達您對補償金額過低的擔憂,并提出您的期望補償金額。
在協商過程中,您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收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保持冷靜和理性,避免情緒化的言辭和行為,以便更有效地達成協議。
四、尋求專業幫助
如果您在協商過程中遇到困難或感到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的幫助。他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和支持,幫助您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五、考慮其他途徑
如果協商無果,您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面對拆遷補償過低的情況,您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準備充分的證據,主動與征收部門協商,并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幫助或考慮其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房屋拆遷補償款太低被拆遷人可以與拆遷人就補償數額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補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也不能和拆遷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但政府規劃的拆遷期限并不可能無限延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款太低的協商如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經當事人申請裁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裁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得停止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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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錦錦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