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信息公開內容2025,拆遷補償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拆遷補償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應該依法進行信息公開。這意味
拆遷補償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應該依法進行信息公開。這意味著,拆遷補償的相關信息是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之一。
一、拆遷補償信息公開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強調了政府應當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這包括了拆遷補償信息。同時,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的答復義務和時限,確保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二、拆遷補償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
拆遷補償信息公開的內容涵蓋了征地批文、征地告知書、一書四方案、征地公告等關鍵信息。這些信息的公開,有助于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確保拆遷補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申請拆遷補償信息公開的途徑
如果政府沒有主動公開拆遷補償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綜上所述,拆遷補償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信息的公開有助于維護社會公正和公民權益。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開包括依法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其中,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準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后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征地批文,具體包括:
1、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書,包括:
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一書四方案,包括:
1、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包括: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獲批后實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如果被拆遷人在征收時未能見到上述公告內容,均有權向政府依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征地機關向其公開征地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分析:拆遷的補償標準一般會在征收公告中進行公示,至于每戶的分戶報告,是應當公示的,但是拆遷方一般不會公示,但是你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其公開,拆遷許可證也是需要公示的,這屬于征收的合法性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不是的。依據法律規定,需要履行公示告知程序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但是具體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達成的補償安置結果是不需要公示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在征地拆遷活動當中,政府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以下幾項:一、征地批文,具體包括:1、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性文件。2、地方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二、征地告知書,包括: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三、一書四方案,包括:1、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包括: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四、征地公告,包括:征地獲批后實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如果被拆遷人在征收時未能見到上述公告內容,均有權向政府依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征地機關向其公開征地相關信息。
一、正規的征地的程序是什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1、征地的批準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2、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申請征地信息公開都有哪些內容,怎么申請
加強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市、縣要在嚴格執行征地報批與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征地中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征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準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后情況)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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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伊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