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房屋買賣案例2025,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法院判決案例,法律分析:朱某某在房產中介購買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處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與其親屬均在《安置房買賣合同》上簽字,朱某某付清了購房款幾十多萬余元,并入住該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
法律分析:朱某某在房產中介購買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處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與其親屬均在《安置房買賣合同》上簽字,朱某某付清了購房款幾十多萬余元,并入住該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陸續可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當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協助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手續時,卻遇到了阻礙。原來,伍某某因與其親屬之間的家庭糾紛,導致安置房產權無法辦理,更無法協助朱某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幾經協商未果,朱某某將伍某某及其親屬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從本條也可以看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對該房屋享有的是債權,并且是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分析:
朱某某在房產中介購買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處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與其親屬均在《安置房買賣合同》上簽字,朱某某付清了購房款幾十多萬余元,并入住該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陸續可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當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協助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手續時,卻遇到了阻礙。原來,伍某某因與其親屬之間的家庭糾紛,導致安置房產權無法辦理,更無法協助朱某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幾經協商未果,朱某某將伍某某及其親屬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從本條也可以看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對該房屋享有的是債權,并且是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分析: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 合同(協議)后又產生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2003年9月8日,原告樓某與被告應某簽訂《賣房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即將交付的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原告,房屋面積77.63平方米,總價款22.5萬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定金和預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2004年4月初,被告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后卻拒絕履行協議,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法律分析:
朱某某在房產中介購買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處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與其親屬均在《安置房買賣合同》上簽字,朱某某付清了購房款幾十多萬余元,并入住該安置房。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陸續可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當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協助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手續時,卻遇到了阻礙。原來,伍某某因與其親屬之間的家庭糾紛,導致安置房產權無法辦理,更無法協助朱某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幾經協商未果,朱某某將伍某某及其親屬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從本條也可以看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對該房屋享有的是債權,并且是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分析:應當寫明被拆除房屋的現狀、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房屋拆遷補助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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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文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