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女人拆遷補償標準2025,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遷補償,一、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遷補償?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經落戶的,則二婚所帶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二婚所帶的子女不可以分得
一、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遷補償?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經落戶的,則二婚所帶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二婚所帶的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離婚時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
離婚對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要考慮被拆遷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關于土地征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女方戶口還屬于村集體的,就算是已經離婚的,也有征地補償款。
三、關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怎么樣的呢?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于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于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2、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后,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后,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3、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進行公證,然后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后,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以上就是由我為您整理的二婚的女人能否得到拆遷補償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再婚的話只要房子是屬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就是可以得到分配的,這點希望大家能夠清楚。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1、如果在征地之前,二婚配偶及其子女已經落戶的,則二婚所帶的子女可以分得征地款;
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二婚所帶的子女不可以分得征地款。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離婚時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
離婚對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要考慮被拆遷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關于土地征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女方戶口還屬于村集體的,就算是已經離婚的,也有征地補償款。
二、關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怎么樣的呢?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于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于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2、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后,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后,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3、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進行公證,然后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后,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都是補償給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的使用權人的,所以如果是房屋的共有人,拿到補償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只是被拆遷戶的家庭成員,具體有沒有補償或者安置費,這就是政策性問題了。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但是不管政策如何制定,大多都不會脫離戶口問題。所以需要看一下當地下發的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安置人員資格的認定條件是什么,如果符合當地政策就可以拿到補償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不能,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在婚后舊房拆遷時被拆而補償的安置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不一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取決于是否成立扶養養關系。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系的,那么繼子女便有繼承權,否則無法繼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不影響拆遷,農村房屋拆遷一般有三種補償安置方式,第一種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也就是農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經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部門批準,由村集體在就近區域或者村鎮集中規劃區安排一塊宅基地,由被征收人重建房屋。第二種是提供安置房安置。農村房屋被征收后,拆遷方以建造或購買的房屋(安置房)與被拆遷房屋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結算調換差價。第三種是貨幣補償。農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直接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現金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購房解決居住問題。目前來說,農村房屋拆遷主要是這三種安置方式,就給大家介紹到這里。
一、征地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
(1)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
(2)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
(4)更好地體現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于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二、房屋拆遷人頭費怎么算
人頭費,是指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按照符合條件的人口數來分配的拆遷補償待遇。人頭費常見于農村房屋拆遷活動,發放的人頭費,一般是對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在這一項補償的基礎上,再對村民已建成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來進行補償,綜合形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人頭費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也不是法定的補償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確保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為原則,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安置、貨幣補償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不管有沒有人頭費,要想判斷自己的補償是不是合適,最簡單的辦法是,拆遷之前,你有多大面積的房子,拆遷之后,不管給房子也好,給錢也好,看看總共能夠得到多大房子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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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雪慕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