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是什么意思2025,行政征收是什么意思,一、行政征收是什么意思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稅是國
一、行政征收是什么意思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稅是國家稅收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和海關)依法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費即各種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者授予其國家資源和資金的使用權而收取的代價。作為一種公益服務。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無償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對人獲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對人的公益服務,則應支付一定費用。
2、法律依據:《憲法》
第十三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并且在《專利法》、《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況下對土地以外多種權利征收的補償性規定。
(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二、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區別是什么
1.法律效果:行政征收的結果是將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收歸國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是否有償:行政征收一般是無償、強制性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行政征用應當給予相對人適當比例的補償。
3.行為性質:行政征收一般是特定國家利益需要,但行政征用具有一定的應急性,針對突發性的公共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危機情況,這種情形下就可能發生行政征用。
4.內容:行政征收一般包括稅費征收和財產征收,如個人所得稅、排污費、港口建設費、公路養路費等;行政征用針對財產使用權或勞務。
法律分析:行政征收是指為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依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征用和征收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物品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集體所有的財產上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征用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集體的財產的使用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房屋征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
3、組織全市跨區大型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4、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
6、負責核實、處理違反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行為;
7、對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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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馬和丹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