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的性質是怎樣的2025,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法律分析: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范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
法律分析: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范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兼顧合理性審查。在程序設定上,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或者對適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征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或者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同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協調或依法作出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征地方案的規定,按時交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征地補償最新程序已出臺,這些程序缺一不可,如有發現遺漏程序,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如對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有異議時,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等協調好了之后再進行簽訂,一定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范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
一、房屋拆遷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國有土地補償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政府強行征地如何解決
政府強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幾種救濟措施:
1.農民對征地存有異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
2.農民認為征地補償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訴。
3.農民可以針對政府強行征地,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部門反映。
4.農民可以求助新聞媒體,或將政府強行征地違法行為網絡曝光。
三、征地拆遷補償程序是怎么算
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5款第6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首先根據糾紛內容區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一般不可以撤銷。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征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1、發布擬征地通告;2、征詢村民意見,并組織聽證;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4、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補償登記;7、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8、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并公告;9、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范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
一、不服征地補償標準申請裁決可以嗎
1、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裁決程序專門予以了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2、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2款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二、征收集體用地的裁決程序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不同的是,這里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1、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于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2、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里的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
三、如何解決征地拆遷糾紛
(一)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二)征地糾紛聽證制度。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三)征地糾紛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5款第6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的性質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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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興宸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