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都安縣拆遷補償標準2025,妻子離家十余年,Li婚時丈夫主張補償,怎么判,妻子離家十余年,Li婚時丈夫主張補償,怎么判?
法律分析:
妻子要求離婚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符合法定損害賠償情形的就能獲得支持。法律規定的夫妻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一方有重婚行為;一方與他人同居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回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同性戀補償,但考慮其在婚姻關系中是否出軌,有過錯的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有權利主張補償或精神損害賠償。另外,離婚的話,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可以雙方商量補償的金額以及其他方面的內容,訴訟離婚是由法院依據法律結合對方的過錯,判決補償的價款。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的時間比較快,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結束之后,就可以在三十天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妻子是否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符合條件可以。無過錯配偶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特別要注意的是,此類請求權,不能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過婚外情,為進行報復,丈夫公然與他人同居。若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經的過錯,來折抵自己應承擔的責任。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比如,因丈夫長期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與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生活中常發生的一類情形是,婚姻當事人一方曾經有過重大過錯,但過錯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得到了另一方的諒解。那么日后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不得以對方曾經犯過的重大過錯來追加其責任。也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喪失。
還需要提及的是,因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標準之一。但是家庭成員在離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時限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時限限制。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和第30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以下五種情形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為放棄;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5)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在一審期間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經過調解不成時,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需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來看。首先,需要看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因為,拆遷補償款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部分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轉化,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拆遷房屋在拆遷時的增值亦為一方個人財產。其次,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需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并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后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為前提。對于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為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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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諾宸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