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十年后可以改嗎2025,十年前征收補償協議沒談好十年后還是按照舊標準合法嗎,不合法。城市房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的標準進行補償。有的被征收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市、縣級政府發布征收決定后并沒有立即實施征地,而等過了幾年才
不合法。
城市房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的標準進行補償。
有的被征收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市、縣級政府發布征收決定后并沒有立即實施征地,而等過了幾年才開始進行房屋征收,那么補償標準還依然按照之前發布征收決定那年的標準補償嗎?
其實大可不必擔心這種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也會有相應的搬遷期限。一般情況下在征收決定發布一年之內,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會將房屋征收工作完成,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
如果被征收人真的遇到了類似2015年(甚至更早)發布的征收決定,2018或者2019年才開始拆遷,那么補償標準也應按照2018或者2019年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而不能按照之前的標準補償。
而對于農村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是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規定,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綜上所述,不管是城市房屋征收,還是農村土地征收,如果補償按照幾年之前舊的標準來實施,顯然有失公平,也保障不了被征收人日常的生活水平。所以,遇到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拒絕征收,拒絕簽字,同時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手段要求按照合法標準來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拆遷房屋的補償不能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價格,這需要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評估,用幾年前的補償標準顯然是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房屋征收有哪些補償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3、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地補償年限的規定一般是依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收土地的補償一般依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一、土地賠償標準具體包含哪些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賠償。2、農村耕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1)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一般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3、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4、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二、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2022年農村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征地前三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根據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的統計年報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征地工作程序的規定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二、對征地拆遷補償不滿的原因
不難看出,當前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是與耕地產值這個單一指標相掛鉤,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平均,而非某一戶或某一村的“平均”,這樣的“平均”結果就更低。現行的補償方式并沒有充分考慮被征土地的地理區位差異、物價指數、作物類別差異等市場化因素在確定補償標準中的權重作用,往往導致補償價格與老百姓心理的補償預期相去甚遠。農戶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與平均產值的總收益往往大于被征地一次性的貨幣補償,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農民生活支出成本增加,老百姓的反對聲音也越大。
此外,被征地的土地使用屬性不同,如商業用地、綠化帶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帶來的補償標準也不同,以至于同一塊地段,同一類附著物,補償的標準也不盡相同,極易引起相鄰區域農民的攀比和不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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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十年后可以改嗎有效嗎
●拆遷協議幾年有效
●拆遷協議簽了還能改嗎
●拆遷協議有效期多久
●拆遷協議能更名嗎
●拆遷協議簽過字能反悔嗎
●拆遷協議可以作廢嗎
●拆遷協議可以更改嗎?
●拆遷協議可以重新簽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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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婷清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