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怎么申請聽證2025,在征地過程中怎么組織聽證,在征地過程中組織聽證,應當遵循以下步驟:一、確定聽證需求與告知權利根據征地情況的調查和評估,判斷是否需要組織聽證。通常,在征地項目涉及公眾重大利益或可能引發較大社會影響時,應當組織聽
在征地過程中組織聽證,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一、確定聽證需求與告知權利
根據征地情況的調查和評估,判斷是否需要組織聽證。通常,在征地項目涉及公眾重大利益或可能引發較大社會影響時,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需告知相關當事人(如被征地農民、土地使用權人等)其享有聽證的權利,包括聽證的目的、意義和程序等。
二、申請與受理聽證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權利告知后,可在規定期限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聽證申請,并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后,應決定組織聽證。
三、聽證準備
行政機關確定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提前通知(如七日前)各當事人和相關人員。
準備聽證所需材料,包括征地項目的相關文件、法律法規依據等。
確定聽證會的參加人員,包括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并告知其聽證會的具體安排。
四、聽證會進行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介紹聽證的目的和程序。
調查人員提出征地項目的相關事實、證據和征地方案。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各方就征地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辯論。
當事人作最后陳述,總結自己的觀點和訴求。
五、聽證結束與后續處理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并感謝各方參與。
制作詳細的聽證筆錄,交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若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行政機關根據聽證筆錄和各方意見,對征地項目進行進一步審查和處理。如需調整征地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應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
綜上所述,征地過程中的聽證組織應遵循上述步驟,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征地時舉行聽證是為了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征地時舉行聽證的程序是什么?在舉行聽證時,有哪些流程是必須進行的?在舉行聽證時,哪些程序在先,哪些程序在后?
征地聽證會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6條的規定和國土資源部的規章《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程序是: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世矚目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2、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3、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4、聽證會的組織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執行。
公告征地的程序:
一、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公告的實施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公告,該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4、補償內容調查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國土房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實施
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
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
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5、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批要求
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6、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
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
支付清單。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法律分析:
征地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的規章《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程序是: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世矚目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2、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需要聽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世矚目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征地過程中聽證程序,你了解嗎
為了解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形成過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見和爭議問題,法律上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
(1)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聽證;
(2)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一些地方在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中,也列舉了與申請召開聽證有關的內容,如上海市2011年公布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第10條就指出,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就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相關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征求意見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房屋補償方案。
征地拆遷過程會出現哪些問題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3、不告知聽證權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依照上述規定,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并有時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可以在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但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幾乎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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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峰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