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嗎?2025,房屋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嗎,房屋評估機構并非由征收方直接指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則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
房屋評估機構并非由征收方直接指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則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意味著,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是一個公開、透明且需要多方參與的過程,而非征收方單方面直接指定。
因此,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不能直接指定房屋評估機構,而應遵循上述規定,確保評估機構的選定公正、合理且符合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做出,應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見,要給予被征收人選擇權。在被征收人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抽簽的方式隨機產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法律分析:
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做出,應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見,要給予被征收人選擇權。在被征收人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抽簽的方式隨機產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往往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確定,協商選定、多數決定以及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1.無論是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還是之后選定評估機構,都不影響房地產價值的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3.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首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主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先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門直接指定某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您的房屋進行評估的話,屬于程序違法,您可以提出異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不可以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其次,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評估獨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再次,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正確適用評估方法。主要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設開發法等,因此需要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決定采用哪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最后,對評估報告或評估結果不服的救濟途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可知,如果您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可以要求作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說明。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攜帶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該機構應同樣需要當書面告知您。如果您對該復核結果有異議,一定要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如果您對補償仍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如果您對補償決定還是不服的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上就是筆者總結的一些關于被拆遷房屋價格評估程序的知識點。實踐中,就房屋價格評估結果產生糾紛的案件時有發生,被拆遷人可能僅僅知道自己房屋的價格評估結果顯失公平,但是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所以,筆者告訴大家,當您遇見這種情況時,不要慌,法律賦予我們很多的救濟途徑,在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的指導下,終會使您的權益免受不正當的侵害。
一、房屋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指定嗎
不是,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柯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牧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
在規定時同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一)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二、房屋評估流程是什么
1、明確估價對象的基本事項,包括:
(1)弄清估價對象的實際情況,如對土地應該明確它的地籍所轄范圍及其地籍號,還有其所坐落的位置.用途.面積.形狀等;
對房屋,就需要明確其坐落的位置(門牌號碼).結構.層數.面積.使用情況等。
(2)弄清估價對象的權利狀態,如完全產權.設定有其他某項權利的不完全產權等等都必須明確。
(3)弄清估價對象價值范圍,如單純的評估土地的價值,或者單純評估房屋的價值,或評估一幢房屋中的某個部位等等,都必須明確。
(4)弄清估價目的,由于同一房地產出于不同的估價目的,其估價結果往往不同。
所以,必須明確委托估價人請求估價的目的是什么,以區分不同性質的估價。
2、擬定估價作業方案,主要是就估價所要做的各項工作作出日程進度安排,包括對估價作業內容.作業人員.時間進度.所需經費等的安排,以便于控制進度及協調合作。
3、搜集估價所需資料;
由于估價對象和所采取的估價方法的不同,房地產估價所需的資料也不同。
一般來說,所搜集的估價資料包括:
產權資料,房屋建筑資料,市場交易資料,土地資料,法律和規劃資料。
在委托房屋評估機構的時候,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協商協議確定的,但是也有可能會到一些糾紛情況,到時候可以經過多數決定或者隨機選定的方法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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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