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拆遷補償房屋抵押登記2025,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與適用(二),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09、不滿足具有同一性的要求則不構成重復起訴——何某、何某輝訴廖某華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09、不滿足具有同一性的要求則不構成重復起訴——何某、何某輝訴廖某華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的起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應從訴因、當事人、訴訟請求、訴訟標的等方面來判斷,即當事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訟因、訴訟請求、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在當事人同一性方面,241號案起訴時,何某、何某輝請求斌華公司等五位被告因占有使用抵債財產賠償其損失。本案起訴時,何某、何某輝請求包括241號案五位被告在內的本案十二位被申請人承擔因占有使用抵債財產產生的新的收益損失以及財產滅失損失。因此,241號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當事人不同。在訴訟標的方面,241號案起訴時,何某、何某輝主張案涉歸其所有的抵債財產因斌華公司實際占有使用給其造成損失,要求五被告共同賠償損失1800萬元。本案起訴時,何某、何某輝主張241號案判決后抵債財產仍由斌華公司使用又產生了新的收益因而給其造成了損失,且抵債財產已經發生滅失,要求本案十二位被申請人承擔因侵權產生的新的收益損失以及財產滅失損失共計29996萬元。至于本案與241號案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及具體請求是否有部分重合,并不影響兩案不屬重復起訴的認定。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本案和241號案在當事人、訴訟標的方面均不具有同一性,不構成重復起訴。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2號
10、監護人為獲取銀行貸款,利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產進行抵押,代未成年子女訂立抵押合同,并承諾抵押合同不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在獲得銀行貸款后,監護人又以抵押合同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訴陳某甲、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陳某乙、龔某、陳某宇、江蘇中欣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江蘇常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監護人為獲取銀行貸款,利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產進行抵押,代未成年子女訂立抵押合同,并出具抵押承諾書,承諾抵押合同不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在獲得銀行貸款后,監護人又以抵押合同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現『民法典』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即便監護人代未成年子女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由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不能由此否定抵押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61號
11、在建工程抵押權的范圍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依據——浙商金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三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馬某生、樓某珍、金華市華源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建工程抵押權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單獨的抵押權類型,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范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范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權的登記方法,包括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或者在房屋登記簿上作記載兩種方式。在登記機關未設立房屋登記簿、亦未明確在抵押合同上記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方法的情況下,因當事人的抵押合同及相關登記申請材料和登記機關出具的收件單等文件均已載明登記類型為在建工程抵押登記,且該等文件均在登記機關存檔以備利害關系人查詢,故應當認定登記機關在收件、審核時將此項業務作為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業務加以辦理的行為,即完成了「記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工作,在建工程抵押權即已依法設立。登記機關頒發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的法律效果是使權利人取得了證明其權利狀況的權屬證書,在與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以登記機關的不動產登記為依據判斷在建工程抵押物的范圍。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號
12、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的性質應當據實判定——北京天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域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某瑛、黃某海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雖有「買入返售」之名,但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條款以及協議實際履行情況能夠確定信托公司并無買入及承擔相應風險真實意思的,應根據合同條款所反映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結合其簽訂合同的真實目的以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的性質。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907號
13、資本公積金屬于公司資產,無正當理由轉出后,應認定屬于抽逃出資,理應予以返還——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連云港市麗港稀土實業有限公司、李某沛、李某、狄某廷公司增資糾紛案
【裁判要旨】:
銀基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麗港公司是一家普通民營企業。雙方簽訂『增資合同』,麗港公司據此可以引入銀基公司的資金擴大生產、促進公司業務的發展,銀基公司則期望從麗港公司的業務發展中獲得可觀的利潤分配。雙方雖簽訂『增資合同』就相關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但實際履行過程中銀基公司處于種種原因考慮,并未將其應支付的1.5億元資本公積金交由麗港公司實際控制利用,而是通過『資金往來框架協議』的方式將轉給麗港公司的1.5億元款項又回轉至銀基公司控制之下。該行為應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不論從公司法還是合同法角度分析,涉案被轉出的1.5億元資本公積金均應返還麗港公司。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393號
14、保證金優先受償權的審查標準——再審申請人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遷安支行與被申請人浙江物產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訴訟不同,一旦人民法院對某些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就意味著該財產已處于非正常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就該項財產所產生的爭議,應當通過特殊程序處理,即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排除對異議標的的強制執行,而其前提則是享有對于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如何界定上述法律規定中的「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占有」問題,是判斷案涉資金是否為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前提條件。
本案中,根據唐山分行、遷安支行在原審及再審中提交的證據,結合1142賬戶的賬號名稱、天津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1142賬戶開戶時對賬戶性質的約定,鑫達礦業公司開立案涉信用證及履行所涉合同的情況以及該賬戶的資金流水明細,可以認定1142賬戶為信用證保證金賬戶。原審判決以唐山分行、遷安支行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為其內部文件,第三人無從知曉不能顯示出質押外觀為由,認定該賬戶為一般存款賬戶,與案件事實不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因此,唐山分行、遷安支行根據天津銀行的相關規定,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辦理案涉信用證業務,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及本案實際情況,案涉1142賬戶內3000萬元資金已歸唐山分行占有。唐山分行、遷安支行有權對上述3000萬元優先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后,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于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行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綜上,根據本案證據,可以證明案涉賬戶屬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唐山分行、遷安支行對1142賬戶內的3000萬元保證金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故本院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不得對鑫達礦業公司在遷安支行開立的1142賬戶內存款3000萬元執行。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7號
15、擔保行為未損害擔保人利益的,不應以缺乏擔保人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認定擔保行為無效——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鷹潭分行訴中新房南方集團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鷹潭市太平洋奧特萊斯商貿有限公司、鷹潭市華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胡某輝、洪某、傅某、原審第三人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該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防止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工作人員超越權限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該法規定的決議前置程序旨在確保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系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以自身名義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符合保證人控股子公司履行『代持股合作補充協議書』項下的義務,該擔保行為不損害保證人的自身利益,應認定為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保證人雖未提供其公司董事會決議,但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案涉『擔保函』的出具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關于涉案『擔保函』無效的上訴理由,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69號
16、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依據銀行賬戶名稱認定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所有權人——林甲訴何某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貨幣作為特殊的動產及種類物,自交付時所有權即發生轉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依據銀行賬戶名稱認定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所有權人。非銀行賬戶戶主即便實際控制了該銀行賬戶,也不影響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所有權歸屬。
【案例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84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1、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且在法定期限內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2、仍在正常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應向正在審理或審查的人民法院反映問題;第一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依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
4、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駁回再審申請或申訴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的案件。
5、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6、針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終結、備案終結或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決定并已向當事人送達涉訴案件終結告知書的案件。
只要符合受訴暗金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受理,不進行受理直接上訴。在這里溫馨提示一下,欠債不還的人,會影響個人的征信,并且不管是死了還是失蹤了,這個債是必須要還的,人民法院會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償還債務。
一、欠錢不還人跑了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卻不予受理,那么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民一庭: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筑耽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民二庭: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一庭、民二庭審理案件范圍的規定(試行)》(已失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審判工作,促進審判的專業化分工,合理分配案件,有效利用審判資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和高級法院機構改革后的審判機構設置及職能劃分,結合我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現將民一庭、民二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劃分如下:
民一庭:服務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懸賞廣告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贈與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客運運輸合同糾紛、經營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
法律主觀:我國人民法院對于民商事案件的訴訟進行審理所適用的審限一般為六個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分析: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專門作出重要批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并講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員參加會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中央國家機關代表,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以及有關專家學者應邀列席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等四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鷹潭市拆遷補償房屋抵押登記流程
●鷹潭市拆遷補償房屋抵押登記電話
●鷹潭拆遷辦
●鷹潭市拆遷補償房屋抵押登記在哪里
●鷹潭拆房賠償明細表
●鷹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鷹潭市拆遷辦公室
●鷹潭土地征收補償
●鷹潭市征地補償標準
●鷹潭房屋拆除公司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鷹潭市拆遷補償房屋抵押登記電話,鷹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鄒琴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