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繼承規定2025,民法典房子拆遷之后補償款如何繼承,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繼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一、繼承權的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拆遷
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繼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
一、繼承權的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拆遷補償款作為房屋拆遷后轉化而來的財產形式,屬于遺產范疇,可依法繼承。
二、繼承方式的確定
遺贈扶養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若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且協議中涉及拆遷補償款的處分,則應按協議約定執行。
遺囑繼承: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且遺囑中明確指定了拆遷補償款的繼承人及繼承份額,則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法定繼承:在無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拆遷補償款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繼承權的放棄與接受
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或接受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對于拆遷補償款的繼承同樣適用此規定。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繼承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首先確認繼承權,然后確定繼承方式(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最后根據繼承人的選擇進行繼承權的放棄或接受。
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款的繼承問題。
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常見方式。其中,貨幣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一般認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全部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搬遷,停業補償等費用則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調換房亦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
2、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而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且按戶計算,一戶人口減少,宅基地使用權則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3、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遷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處理需要具體分析。
公房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點,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條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條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況下,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則拆遷款至少一半屬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該款項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而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遷拆款一般應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為承租人的遺產繼承。當然,無論是城市房屋還是農村房屋,若被征收的房屋并未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則繼承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房屋屬于被繼承人所有,這樣,因該房屋征收而取得的補償款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予以繼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1、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款的繼承問題。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常見方式。其中,貨幣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一般認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全部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搬遷,停業補償等費用則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調換房亦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2、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而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且按戶計算,一戶人口減少,宅基地使用權則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3、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遷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處理需要具體分析。公房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點,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條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條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況下,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則拆遷款至少一半屬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該款項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而如果拆遷發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遷拆款一般應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為承租人的遺產繼承。當然,無論是城市房屋還是農村房屋,若被征收的房屋并未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則繼承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房屋屬于被繼承人所有,這樣,因該房屋征收而取得的補償款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予以繼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享有。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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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馬諾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