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奧運會拆遷補償標準2025,投資款認定為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投資款認定為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主要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百
投資款認定為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主要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以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是投資款轉化為借款行為有效的基本法律前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了借款合同的定義,即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當投資款被認定為借款時,應滿足此定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了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這為投資款轉化為借款提供了合同形式的指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了借款的利率和利息的確定方式,禁止高利放貸,并規定了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時的處理方式。這同樣適用于投資款轉化為借款的情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規定了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提供的證據,包括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當投資款被認定為借款時,出借人應提供相應證據以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了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責任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在投資款被認定為借款后,同樣適用于處理相關糾紛。
綜上所述,投資款認定為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主要基于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在具體案件中,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證據情況來判斷投資款是否可以認定為借款。
裁判要旨:根據生活常識和交易邏輯,雙方達成由焦艷霞出資給王玉林的合意時,王玉林亦就出資款的兌現結果向焦艷霞作出過承諾,即高于出資款的金額,甚至能夠達到出資款的二倍或更多,焦艷霞的出資屬于保本性質的投資,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兌現。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0113民初12504號
原告:焦艷霞,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街金河社區,現住北京市大興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胥汝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玉林,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遼寧省盤錦市,現住北京市順義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學益,北京鏗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焦艷霞與被告王玉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艷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胥汝濤,被告王玉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學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焦艷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以及利息(以25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0%計算自2009年12月2日至實際還款之日;以5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0%計算自2010年4月28日至實際還款之日)。事實與理由:因被告告訴原告,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預計動遷,希望原告投資,可獲取動遷款。2009年12月1日,約定投資40萬元(有協議)。由于原告第一次只籌到25萬元,于中國銀行取款后交于被告25萬元(有取款記錄),后又付款5萬元(有付款單)。由于沒有動遷之事,又由于母親病重,急需用錢,2012年要求被告退還投資,約定按10%利息還本付息,被告表示同意。經過了無數次的催要,被告不說不還,一直以各種借口推脫,與其通話的一個電話和微信均被拉黑,至今另一電話現也不接了。綜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玉林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第一,本案不是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并沒有達成過任何借款合意,被告也從未向原告作出過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二,本案是一般的投資合同糾紛。根據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能夠看出,原告的收益是未來時期的預期收益,是附條件、不確定、有風險的,原告的預期目的是通過投資實現資本增值,以獲取收益。第三,雙方簽訂投資協議后,原告沒有全部履行協議,只是向被告支付投資款30萬元,按照雙方約定,原告只能享有750平米的牛舍動遷款。第四,現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已被順義區政府等聯合強制拆除,被告尚未拿到任何地上物拆遷補償款,也不知道拆遷補償狀況,被告承諾只要拿到動遷款,會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750平米的動遷款支付給原告。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
焦艷霞稱與王玉林是朋友,于2000年左右通過老鄉介紹認識。2007年開始,自己就準備在北京買房子,一方面為了增值,一方面為了來北京居住,2009年時,王玉林表示其有一個養殖場一兩年之內就要動遷了,可以把錢放到他那里,一定會增值,如果能出40萬元,動遷的時候可以給其1000平米的牛舍動遷款,最低80萬元。2009年12月1日,王玉林給其寫了個條,次日其將卡里僅有的25萬元取出,并表示后續15萬元等籌到了再給王玉林。2010年4月28日,其從朋友處借款5萬元轉給王玉林,并告訴王玉林剩下的10萬元湊不到了,王玉林就讓其到王玉林的廠子做報表。2010年2月至2016年2月,其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一年均給王玉林的廠子做報表各一次,王玉林再也沒有找其要過剩余的10萬元。由于一直沒有動遷之事,且母親病重急需用錢,從2012年開始就要求王玉林退還投資款,王玉林表示同意,但經過無數次催要,王玉林以各種借口推脫。為證明其主張,焦艷霞提交了如下證據:
1.《協議》。內容如下:“今有焦艷霞給王玉林廠投資人民幣肆拾萬元正,廠動遷后,壹仟平米牛舍動遷款歸焦艷霞。如王玉林有意外由繼承人在廠子里還焦艷霞本和息合計捌拾萬元人民幣,空口無憑,立字為據。09.12.1”。
2.中國銀行取款憑條。顯示焦艷霞于2009年12月2日取款25萬元。
3.中國銀行境內匯款申請書。顯示焦艷霞于2010年4月28日向王玉林賬戶匯款5萬元。
4.微信聊天記錄和短信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焦艷霞給對方發送微信:“怎么不回電話,這又半個多月,逼急了對你有好處嗎?”對方回復:“我們這幾天赦差不多了,和他們在一起不方便打電話,要是知道我欠別人錢就完了,下來第一時間就是你。”短信聊天記錄的期間為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大致內容均是焦艷霞催對方還款,對方大多時候回復的都是不方便接電話,偶爾表示會很快解決。其中2018年1月28日,焦艷霞給對方發短信:“到底哪天還?今天推到明天,到底推到哪天?告你詐騙,接到傳票就晚了,還不快啊!”“就那么幾個錢,對你來說不就是毛毛雨嗎?這都幾年了,老媽沒了都快五年了,這五年就還不上嗎?”對方回復:“你也知道從廠子順義他們出事沒動遷成我有多么難,我都借到了我要有錢不給你我不對,現在為你這件事我班都不上說小話和人家,如果頭春節前我想一切辦法把錢搞到,讓你我都過個好春節,我和他們一個房間不方便接電話,不要打電話頭節前一定完了。”焦艷霞回復:“關鍵是我這邊欠的錢催的太緊,我沒辦法,一拖再拖,沒信譽了。”“就這么幾個錢,你跟哪個朋友借不來?”對方回復:“我達你的一定能做到給我點時間,要是沒準我就告訴你等白,這次真的很快錢就要來了,放心好了。”焦艷霞回復:“天天堵著我要錢,我還有臉嗎?”“給你時間,給你幾年時間了,老媽沒了都快5年了,你讓我還能信你什么,拖拖拖,答應我給我多少次了?答應的日期又都過多少次了?”。
5.錄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焦艷霞稱三段通話錄音分別是在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8日和2020年10月25日給王玉林打電話時的錄音。錄音中焦艷霞問對方什么時候還款,對方表示快了。錄音中焦艷霞問“按我倆約定能還我多少錢?”對方稱“見面再說,我房間里還有人。”焦艷霞又問“約定10%,我也不多要。”對方回復“好吧。”
王玉林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收到了焦艷霞支付的30萬元,但稱《協議》恰恰證明雙方之間是合法有效的投資關系,目前該協議不具備支付收益的條件,而錄音則是焦艷霞斷章取義,是在王玉林倉促不得已的情況下本能的反應并非其真實意思。如果王玉林答應投資款轉成借款并約定利息,雙方應有書面協議。短信和微信的聊天內容也是答應拿到款項后會支付給焦艷霞。
王玉林主張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的土地是其租用的,地上物是其自建的,但目前該場地已被強制拆遷,尚未確定拆遷款金額。為此提交了窯坡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租賃合同、限期拆除決定書以及現場檢查筆錄、勘驗筆錄和詢問筆錄。上述材料顯示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的牛舍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建。
焦艷霞不認可窯坡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認可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焦艷霞稱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的建筑物與其沒有任何關系,建筑物在王玉林出具協議之前就已經建好,焦艷霞不參與決策。
對于《協議》中載明的“如王玉林有意外由繼承人在廠子里還焦艷霞本和息合計捌拾萬元人民幣”是何意思,王玉林稱80萬元是預估的收益,因為2008年奧運會要拆遷的時候評估的動遷款是1.1億,所以預估的收益很高。如果王玉林去世了就沒有辦法計算金額了,所以就給了一個封頂金額80萬元。焦艷霞則稱王玉林當時保證最低會給80萬元,很快就會拿到錢,并表示即使其不在了繼承人也會給這80萬元。
對于《協議》為何提到廠動遷的事宜,當時是否已經確定大概的搬遷時間,王玉林稱2008年奧運會的時候本來是要動遷的,但是因為選址的問題就擱置了,暫時不動遷,但是動遷還是在延續狀態,給焦艷霞出具《協議》的時候相關部門一直在和王玉林談動遷的問題,動遷的原因是奧運會有綠化指標,但是后來擱置了,不過該場地仍在綠化范圍內。當時沒有確定的搬遷時間。焦艷霞則稱當時問過當地的老百姓,當地老百姓都說不知道搬遷的事情,王玉林告訴其老百姓不懂不知情,動遷也就是一兩年的事情。
對于焦艷霞給付的30萬元用于何處,王玉林在出具《協議》后是否在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建過牛舍,王玉林稱30萬元用于養殖場的經營了,當時有幾個保安看著牛場,出具《協議》后沒有在場地上建過牛舍,《協議》中涉及的1000平米牛舍指的就是當時已經建成的牛舍。另,王玉林認可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建的牛舍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但主張當時是順義區招商引資過來的,建牛舍時經過了順義區政府和仁和鎮政府的同意。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協議》、中國銀行取款憑條、中國銀行境內匯款申請書、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王玉林認可分別于2009年12月2日、2010年4月28日收到焦艷霞支付的25萬元和5萬元,本院不持異議。本案爭議焦點為王玉林是否應返還焦玉霞30萬元并支付利息。
王玉林雖主張焦艷霞支付的30萬元為投資款,只對應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一定面積牛舍的動遷款,但根據查明的事實,焦艷霞給付王玉林該30萬元之前,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已不再實際經營,其上牛舍也未再進行過建設,焦艷霞支付的30萬元并非用于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的經營和建設。結合王玉林出具的《協議》中載明如其有意外由繼承人還焦艷霞本息合計80萬元的內容,本院認為,根據生活常識和交易邏輯,雙方達成由焦艷霞出資給王玉林的合意時,王玉林亦就出資款的兌現結果向焦艷霞作出過承諾,即高于出資款的金額,甚至能夠達到出資款的二倍或更多,焦艷霞的出資屬于保本性質的投資,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兌現。 對于王玉林稱涉案30萬元為焦艷霞的投資款且只對應750平方米牛舍動遷款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如上所述,焦艷霞的出資屬于保本性質的投資,在一定條件滿足時可以要求兌現,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在條件尚未滿足時,焦艷霞就已經開始要求王玉林還款。根據焦艷霞提交的與王玉林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能夠看出,焦艷霞至少從2017年7月開始就不斷催促王玉林還款,王玉林不僅未提出異議,更是表示在想辦法找錢解決。王玉林雖辯稱其意思并非還款,而是動遷款到位后支付給焦艷霞,但明顯與其微信和短信中的內容不符,本院對其辯解不予采信。對于還款金額和還款時間,焦艷霞雖提交與王玉林的通話錄音,以證明王玉林同意在一定時間按照年利率10%進行還款,但根據通話內容能夠看出王玉林是在不方便的情況下作出的被動回應,并非明確的意思表示,且回應的內容亦不明確。
因焦艷霞支付的30萬元屬于保本性質的投資,在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的牛舍已被拆遷的情況下,焦艷霞要求王玉林返還3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北京恒業奶牛養殖場上的牛舍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建,750平米的牛舍動遷款金額已明顯不可能高于30萬元的情況下,焦艷霞要求王玉林按照年利率10%向其支付從付款開始之日起的利息,缺乏依據,本院難以支持。本院認為,雙方雖未明確約定投資的回報金額,但綜合考慮王玉林出具的《協議》中載明的如有意外由繼承人還焦艷霞本息的內容、王玉林在與焦艷霞的通話或微信中未否認焦艷霞提出的給付利息的情況以及雙方達成出資合意時的意圖,基于公平原則,王玉林應向焦艷霞支付自收到款項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具體利率標準本院確定為年利率3.85%。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玉林支付原告焦艷霞3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二、被告王玉林支付原告焦艷霞利息(其中,以25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85%計算自2009年12月2日至實際履行之日;以5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85%計算自2010年4月28日至實際履行之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三、駁回原告焦艷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被告王玉林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韓悅
胥汝濤 胥汝濤律師,執業于北京市道可特(濟南)律師事務所。原在北京執業,2022年派駐到濟南工作,自執業以來,秉承正直和誠信的理念,致力于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將律師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經驗結合起來,本著親情服務,精益求精,始終把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憑借勤奮敬業的精神、良好的職業道德,視委托人的利益為最高執業準則,逐漸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辦案風格,為當事人防范、規避風險,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強的解決方案,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法律分析:名為投資實為民間借貸是指以投資入股作為外在表現形式,而實質形成的是民間借貸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行為。 因投資入股形成的法律關系與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在資金性質、主體權利義務承擔、主體地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是屬于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成立的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的法律依據有《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利息不能屬于高利貸;以及當事人對利息無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等內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相對于國家正規金融行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且為社會廣泛熟悉,民間借貸這一稱謂已經約定俗成。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
因此,本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一、民間借款利率標準最高多少是合法的
民間借貸法律認可最高利息是月利率2%,年利率24%。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民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兩邊約好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約好無效。借款人懇求出借人返還已付出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
總得來說就是,借貸不超越24%的利息均受維護;超越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天然債款,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而超越36%的部分一律不維護。
二、民間借貸最多多少,最多可以借幾個人
民間借貸只要利息符合標準便可以放貸,一般不超過二十人,數額不超過兩百萬。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超出銀行同類產品利息的四倍,超過則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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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瑤悅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