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再審規定2025,拆遷補償爭議結案后可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拆遷補償爭議結案后可申請再審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如果法院未對拆遷補償爭議進行立案,或者駁回了起訴,但這一決定存在錯誤,當事人可
拆遷補償爭議結案后可申請再審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如果法院未對拆遷補償爭議進行立案,或者駁回了起訴,但這一決定存在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如果在結案后,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這些證據足以推翻原有的判決或裁定,那么可以申請再審。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如果原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上存在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證據系偽造的情況,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若原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法規上出現了錯誤,這也是申請再審的合法理由。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如果原審判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序,且這種違反可能影響到審判的公正性,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當原判決或裁定遺漏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再審。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如果原判決或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當事人可以基于此申請再審。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如果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等行為,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申請。
綜上所述,拆遷補償爭議結案后,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情形之一或多個情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提出。
1、期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2、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6)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送達地址確認書。
(二)再審申請的受理。
(三)再審申請的審查。
1、審查期限。
2、審查方式。
(四)法院做出決定。
1、決定再審。
在審查期限內,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再審的,應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該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駁回申請。
認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審情形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一、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一種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
一種是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
二、房屋拆遷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一、拆遷合同糾紛上訴再審要多久提出
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上訴期是十五日。對于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遷行為,相關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遇到房屋拆遷維權的方法有哪些
1、聽證
在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公開發布并征求意見時,我們可以申請聽證,提出維權意見。
2、評估報告復核和鑒定
在收到評估報表后,如果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房屋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合同糾紛在協商不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只要法院給予了判決結果,就需要案件的當事人履行,如果不服此結果就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之內向法院起訴,這樣才能獲得法院受理,但前提一定要確定自己收集到有新的證據。
(一)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維持。
(二)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原審法院便于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法院應予改判。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訴訟費用的,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四)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裁定再審后,經審理發現申請再審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議,且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并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
(五)因案外人申請法院裁定再審的,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
一、怎么啟動拆遷糾紛的再審?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提出。
1、期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2、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6)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送達地址確認書。
(二)再審申請的受理。
(三)再審申請的審查。
1、審查期限。
2、審查方式。
(四)法院做出決定。
1、決定再審。
在審查期限內,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再審的,應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該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駁回申請。
認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審情形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一、征地拆遷賠償糾紛誰來舉證
在征地拆遷賠償糾紛中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舉證能力或舉證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來進行舉證。
原告對因強拆所致物品損失的舉證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時,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所致。
二、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
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由于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
但現行的立法模式并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三、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有哪些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一般包括下列費用: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
3、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4、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農民集體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長期投工、投資的補償。其標準為: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均產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各地方參照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一般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補償費屬于專用款項,依法應由被征地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于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由于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不是一種集體收益,其受益主體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所有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土地補償費是基于其集體成員身份而來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勞動和貢獻無關,因此,不存在所謂收益分配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的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
1、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方式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方式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一、如何計算房屋拆遷賠償數額?
各種補償金一般包括: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
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
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
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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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思然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