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10幾年的案子怎么追究,過了10幾年的案子怎么追究,兩種情況:第一,刑事追訴期內的案子,依法執行。第二,已超出刑事追訴期的案件,不再追究。根據《刑法》規定,追訴期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
兩種情況:
第一,刑事追訴期內的案子,依法執行。
第二,已超出刑事追訴期的案件,不再追究。
根據《刑法》規定,追訴期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一、追訴期過了還是不行怎么判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超過追訴時效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撤銷,所以是不會判決有罪的。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刑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查院核準。追訴期限會根據案件量刑程度不同,規定的追訴時效長短不一,范圍從5年到20年不等。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在案發后20年內都沒有報警,那么犯罪分子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對于網上追逃或者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即便是時間再久,犯罪分子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一般小案子多久就不追究了
一般小案子六個月后就不追究了。具體規定如下:
1、治安案件到案處理兩個月結案,未報案立案的,六個月后不追究;
2、刑事案件只要立案,均以撤案或者起訴為結案依據;
3、事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4、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三、六種犯罪不再追究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對事件當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決定,而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就意味著當事人面臨坐牢等處罰結果。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則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顯著輕微”與“犯罪情節輕微”兩者的不同。前者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后者則已經構成了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此類法定情形是指,當案件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時,將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特赦令具有免除刑罰,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此類案件是指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需要自訴人(往往是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起訴,如果自訴人沒有起訴,則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具有人身專屬性,是一種嚴格的個人責任,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擔,不可轉移,不能替代,亦不能及于沒有犯罪的第三者。
所以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時,專屬于其個人的刑事責任也隨之消滅,自然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不過,在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處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當時已經有了處理,自處理結果宣布之時開始,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如果至今已經超過時效的,雖然可以起訴,但對方一旦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1.不知該案子屬于民事還是刑事或者行政案子,案子不同,其追訴時效也不同,應結合具體的案子進行分析。2.如果當時已經過法院審理,那么現在正常不會重審了。如果手中有新的證據,可以考慮到政法委去信訪,從信訪渠道來解決。3.如果從未起訴過,那么現在有可能已過追訴期,需要證明這段期間一直在追這個案子,主張權利從未停止才行。4.無法再次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不過,在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處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當時已經有了處理,自處理結果宣布之時開始,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如果至今已經超過時效的,雖然可以起訴,但對方一旦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要看是什么案子,如果是民事案件,則存在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是刑事案件,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犯罪分子不管過去多少年,都要為其犯罪行為付出代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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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安雯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