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員工怎么補償標準,企業搬遷員工怎么補償標準,1、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并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要求經濟
1、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并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征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于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2、如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遷不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一、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的情形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員工后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簽或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具體規定為: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可要求單位按國家規定補交社會保險、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生活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2、醫療補助費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侵占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根據《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前工人或農民合同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法律分析:這種情況其實比較復雜,理論上說,公司搬遷屬于勞動條件的重大變更,如果在事實上真的給員工造成了極大不便,導致勞動合同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的話,員工是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的,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重大變更的,員工不同意且離職的,那么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1.公司搬遷屬于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的重大變更,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公司須與員工協商一致,
2.如不能就變更合同協商一致,則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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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嵐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