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與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以違法建筑為由將李先生的房屋強行拆除,針對此事,李先生提出了行政復議,不料卻遭復議機
李先生是甘肅省蘭州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擁有合法的宅基地,在該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9年11月30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李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因雙方對補償事項存在爭議,李先生一直未與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征收方見李先生拒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便以違法建筑為由,向李先生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然后就在未經法定程序、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對李先生的房屋實施了拆除。
李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損害,因此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便高效制訂出了辦案計劃。按照計劃,辦案律師迅速協助當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了行政復議。不料想,李先生的申請卻被復議機關駁回。
“辦案前期制定計劃時,王有銀主任往往會考慮到各種不利情況出現后的應對措施,所以,當事人行政復議被駁回后,我們便按照計劃分析復議機關駁回申請的依據,發現對方存在程序違法后,我們又立即啟動了行政訴訟。”曾參與辦理此案的律師如是說。
王有銀主任認為,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及時、便民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這樣有利于減輕申請人的負擔和復議成本,更好的保障合法權益。本案中,即使復議機關認為李先生復議申請所列的主體不適格,也應當按照規定告知李先生進行變更,這樣徑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開庭審理時,王有銀主任團隊律師的辯護意見被法庭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并責令其限期對李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雖然案件已經取得了初步勝利,但王有銀主任團隊律師仍然謹慎專注辦案,不敢有絲毫松懈,“比起勝訴,如何讓李先生拿到合理補償才是我們更為關心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