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楊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案情回顧 楊先生是織金縣茶店鄉布依族
委托人:楊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織金縣自然資源局
案情回顧
楊先生是織金縣茶店鄉布依族苗族彝族鄉磨大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房屋和承包地。由于其房屋和承包地位于中石化織金煤化工項目用地范圍,被織金縣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鄉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實施拆除、遭遇無故占用土地。楊先生十分氣憤,自己的合法權益已遭到嚴重侵犯,正常生活也遭受到嚴重打擾,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為核實征收的合法性,楊先生于2019年11月26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織金縣自然資源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依法公開中石化織金煤化工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及申報材料。然而在快遞顯示被簽收后,織金縣自然資源局一直都未作出答復,更未給出延期決定。因此,圣運律師協助楊先生提起了行政復議。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織金縣自然資源局作為行政機關是依法具有具體承辦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的法定職責的。當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未依法予以答復,明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屬于程序違法。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了織金縣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