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廣府發〔201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
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廣府發〔201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四川省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完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政策,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在廣元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原則。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規劃建設和住房(房管)部門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審查審核、監督和指導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
縣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所需工作經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予以保障。工作經費按不超過征收總成本費用1.5%計取,主要用于征收補償工作中的辦公、培訓、資料、宣傳、差旅、外業補助、房屋認定、專家評審等費用支出。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所根據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縣區人民政府審定。縣區人民政府經審定認為確屬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作出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九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面積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登記并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證載為準,對權屬證明有異議的以登記薄記載為準;無權屬證明的以現狀登記并及時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并將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復核意見。
經認定為合法的房屋,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按征收時的成新率評估作價補償,但不再享受其他補助和獎勵政策;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共有權屬的房屋,無論共有的份額多少均按一戶認定。
第十條 征收部門在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擬定詳盡的補償方案、資金預算方案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審批,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出相應的、可行的防范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八)補助和獎勵標準;(九)其他事項。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征收部門。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及時公布。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公平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資金預算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征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于三日內在縣區政府及部門門戶網站等媒體和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十五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數以上選票。投票不能確定的,可以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現場核驗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可以參照同類建筑中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大小相近的房屋現場查勘情況,作為被征收房屋實物狀況的參照依據,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不動產登記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價值日期(評估時點),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公示期間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和遺漏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第十九條 評估結論出具后,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市級以上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技術錯誤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征收部門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 市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評估鑒定專家庫,成立評估鑒定專家委員會,要對評估報告的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并在受理申請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 補 償
第二十二條 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的范圍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市主城區內原則實行貨幣化補償。市主城區外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各縣區行政中心所在地城鎮規劃范圍內推行貨幣化補償。市主城區范圍由市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各縣區行政中心所在地城鎮規劃區范圍由縣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四川省廣元市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及時提供房源,并與被征收人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同區域、同類型、同用途、等價值的原則進行調換安置;因規劃等客觀原因不能同區域調換的可協商選擇異地安置,等價值補差。辦公、生產、倉儲等用房不實行產權調換,一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不可搬遷的設施、設備由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主城區內的被征收房屋,屬被征收人在市主城區內唯一住房,且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實行貨幣補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同時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各縣區行政中心所在地城鎮規劃范圍及其他區域的被征收房屋,屬被征收人在當地縣區內唯一住房,且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選擇貨幣補償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住房建筑面積無償還夠五十平方米。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產權調換住房建筑面積超出五十平方米,超面積部分按以下辦法結算:超出十平方米以內(含十平方米)部分,按征收公告發布當日房屋市場價值的70%優惠購買;超出十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公告發布當日房屋市場價值購買。
第二十六條 產權調換后的房屋維修資金由被征收人繳納,產權調換后房屋超面積部分契稅由被征收人繳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協助被征收人辦理產權調換房屋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四川省廣元市征收住宅的臨時安置過渡費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臨時安置過渡費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評估綜合單價計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的臨時安置過渡費,按照五十平方米計算。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三個月的臨時安置過渡費補償。
(三)符合產權調換區域的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臨時安置補償,也可以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征收部門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過渡期限以實際搬離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實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后三個月止。選擇多層、小高層房屋作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個月(不含三個月裝修期);選擇高層及超高層房屋作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個月(不含三個月裝修期)。
(五)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超過規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算,及時發放:對選擇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補償協議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按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規定標準的3倍發放。對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上的,按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征收人有權繼續使用安置周轉用房。按本條第(四)項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三個月住房裝修期臨時安置費按基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四川省廣元市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方式由當事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1.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2.按凈利潤損失計算:具體按照上一年度報稅務部門的數值計算,或由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認定;3.按從業人員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員工資收入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區域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數按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計算。無法核定實際從業人數的,可根據房屋面積或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進行認定;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符合產權調換區域的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也可以選擇臨時過渡營業房。選擇臨時過渡營業房的,征收部門不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四)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從實際搬離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止。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不超過被征收人實際搬離被征收房屋之日起的三十六個月。
(五)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超過規定的,超過期限一年以內的,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過期限一年以上的,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
第二十九條 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負責與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第三十條 附屬物補償和搬遷補償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五章 獎 勵
第三十一條 四川省廣元市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在搬家通知規定時限內完成搬遷騰交舊有房屋的,分時段給予每產權戶總計不超過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各時段的具體期限和標準在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超出規定期限簽訂協議和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四川省廣元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和完成搬遷騰交舊有房屋的,按以下標準分時段給予貨幣補償獎勵,各時段的具體期限和標準在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超出規定期限簽約和騰交舊房的不予獎勵。獎勵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一)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貨幣獎勵。
(二)征收營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差額累進計算給予貨幣獎勵,200萬元以下部分(含200萬元)按15%計;200萬元至400萬元部分(含400萬元)按10%計;400萬元以上部分按5%計。
(三)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屋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不再享受該條獎勵政策。
第六章 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和《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于預防和解決征收與補償糾紛的工作機制,運用協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時處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訴求。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規劃建設和住房(房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公布的,不得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征收與補償法律法規宣傳,對征收補償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依法向各級人民政府、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征收部門完成征收補償工作后的三十日內將相關征收補償資料歸檔保存,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在三十日內報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市、縣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三)實施未經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的;
(四)不配合監管和審計工作,未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違法方式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法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廣元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即將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四川省《廣元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