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內容如下: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讀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旨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讀職、失職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主要是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作為的讀職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而本條主要是對行政復議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等讀職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機關的工作人員,作為專門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恪盡職守,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在行政復議工作的全部過程中,從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審查到最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都要依法履行好職責,決不能有任何讀職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瀆職行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不作為的讀職行為。所謂不作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本應履行某些職責,而不予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的行為。比如在行政復議受理階段,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對應轉送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依法轉送;在行政復議審查階段,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的要求不予理睬,只進行書面審查;在行政復議決定階段,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等。另一類是徇私舞弊的演職行為。表現為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在復議工作中接受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給予的好處,如宴請、禮品,甚至是金錢的賄賂,從而悻離行政復議合法、公正的原則,枉法作出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的復議決定,造成行政復議中的冤假錯案,不僅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使行政復議工作不能取信于民,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對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和其他讀職行為必須嚴加懲處,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條對行政復議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兩種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所給予的紀律制裁,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之前,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該條例對獎懲的目的、條件、種類及其適用程序,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規定,事業單位也參照執行。另一個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著重對貪污賄賂行為的行政處分作了比較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對1957年獎懲暫行條例部分內容的修改和補充。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對行政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作了規定,是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的主要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本條對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和其他讀職行為,沒有籠統地規定為給予行政處分,而是針對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規定了一個給予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階梯;對于情節不很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這三個程度相對比較輕的處分種類;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了降級、撤職、開除這三個程度相對比較重的處分種類,這樣規定的好處是:第一,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所謂過罰相當,是指給予一個人的處罰程度要與其所犯過錯的大小相適應,既不能給予所犯違法行為比較輕的人以較重的處罰,也不能給予所犯違法行為比較重的人以較輕的處罰,從而做到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第二,有利于執法標準的統一。在以往的立法中,關于對違法行為規定什么種類的行政處分,往往不作細致的規定,這樣就容易造成在執法過程中的標準不統一,對同樣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處分種類可能不一樣,有的嚴一些,有的寬一些,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在行政復議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們注意了這一問題,規定了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這樣有利于執法標準的統一,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
二、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又稱刑罰,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所給予的處罰。行政處罰和刑罰的本質區別在于行政處罰是對實施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所給予的處罰;而刑罰是對實施犯罪行為的當事人所給予的處罰。所謂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資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對刑法的修訂案,修訂后的刑法對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即瀆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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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