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葫蘆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版, 2024年葫蘆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版 (2021年10月26日葫蘆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2021年10月26日葫蘆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縣(市) 區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其他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標準分類。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的具體落實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協調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實行綜合執法的區域,由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商務、自然資源、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轉運站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優先的原則提前建設。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分類投放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
第十四條 生產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潔生產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十七條 限制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住宿經營者應當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飲服務等經營單位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勵和引導居民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帶頭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集中供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點,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果蔬批發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等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
快遞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快遞企業綠色發展,促進快遞包裝物的綠色化、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引,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指引的規定,依法履行下列分類投放義務,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
(二)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瀝干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產生的廚余垃圾交給具備資質單位收集,或者進行渣水分離、油水分離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專業回收經營者;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可回收物的目錄以及價格,通過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方式,提高回收率。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道路、廣場、公園、河湖水域、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商鋪、商用寫字樓、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為管理責任人;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五)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工程停工的,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管理責任人無法落實管理責任的,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管理責任人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資金投入,確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和日常維護,發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三)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將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據實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責任人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整潔完好、顏色、標識統一。設置收集容器不得妨礙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
住宅區以及單位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加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監督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規定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拒絕其投放,并及時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清掃和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并制定相應作業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收集、運輸及處置許可,簽訂經營協議。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
可回收物應當定期或者按照預約時間收集。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集。
第二十九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其他收集單位運輸至規定地點。
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有害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廢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運輸。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錯峰運行。具備條件的,生活垃圾應當安排在夜間運輸。
第三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相應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類別標志的專用運輸車輛,并做到密閉、整潔;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作業完畢后,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及時保潔、復位,并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分類容器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六)餐廚垃圾交由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循環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脫水后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三)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通過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任意處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并定期保養和維護,保持設施正常運行;
(三)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在處理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六)建立臺賬,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七)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八)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九)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農村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廚余垃圾采取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對廚余垃圾實行就地就近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激勵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對干部、職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評內容。
第三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對已建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適當給予補貼。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傳、示范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意識。
車站、公園、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和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考評結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在精神文明和衛生創建活動中,加入生活垃圾分類評選標準。
第四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生態環境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和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未做到密閉、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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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葫蘆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