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內容如下: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主旨
本條是關于土地整理的規定。
釋義
一、土地整理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法、德等國家較早開始土地整理的實踐,1953年,聯邦德國在以前有關土地整理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訂并頒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之后,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借鑒引用先進的土地整理經驗。德國、法國、俄國、加拿大等國,將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土地關系,實現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實現過程,稱為土地整理;***稱為土地整治或整備;韓國稱為土地調整;我國XX地區稱為土地重劃。名稱雖然不同,但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基本相同,其中德國和XX地區的土地整理最具有代表性。德國土地整理在十九世紀及以前時期,主要內容是針對農地分散、零碎,實施集中的措施,以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二十世紀30年代,結合基礎設施的公共事業建設開展土地整理。到70年代,德國土地整理的內容又增加了景觀和環境保護,通過土地整理追求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和協調。1958年,我國XX地區首先在臺南縣試驗農地重劃,歷時8個月完成,實現了重劃區域內水利改良、渠系和道路完善、地塊集中的目的,土地面貌和環境大為改觀,農產品生產增加30%左右,并且還大大降低了生產成本。此后,土地整理在全區推開,1962~1995年共整理農地累計40萬公頃,并形成了農地和都市土地整理的體系。
二、在我國,土地整理的雛形很早以前就出現了。本世紀初,制訂有“土地整理章程”。新中國成立后,進行了多次以基本農田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土地整理。改革開放后,特別是近幾年,一些地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內外經驗,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開展了土地整理活動。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山東、湖北、河南、安徽等省出現了土地整理好的典型。從各地實踐經驗看,通過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積,提高了耕地質量,改善了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增加了農民收入,促進了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實踐證明,土地整理是一項見效快、質量高、投入少的系統工程,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的主要途徑。據有關方面初步預測,今后15年,只要領導重視,嚴格管理和指導,并增加投入,通過土地整理,全國至少可增加耕地1億多畝。土地整理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途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對土地整理采取鼓勵的態度,明確指出:“積極推進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設。各地要大力總結和推廣土地整理的經驗、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設,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為此,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本條的規定。
三、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土地整理內容的規定。土地整理的內容是隨著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我國土地整理的重點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設,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整理的內容雖然包含了以往的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低產田改造等.但又不等同于這些工作。土地整理的內涵更加豐富,層次更高,首先,土地整理不是簡單地對某一地塊采取單項的治理措施,而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體現農、林、水、村鎮建設、環境保護等要求,重新安排河山、建設美麗家園的一個綜合性事業;其次,它不是單純地增加可利用土地的面積,而是要提高土地的質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產出率;第三,它不是簡單地增加對土地的投入,而是要講求投入產出,形成良性運行機制。土地整理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對土地利用在廣度、深度和空間配置方式上提出的新要求,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與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客觀要求緊密結合。土地整理的程序應當按照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選擇土地整理區域。包括分析土地整理的潛力,準備土地整理的資金和技術條件,確定土地整理的目標和要求。經與初選區域有關單位、個人充分協調,取得理解和支持后,選定開展土地整理的區域,并予以公告。
2.進行土地整理規劃和設計。根據選定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原則要求,編制實施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并經廣泛征求土地整理參與者的意見,修改完善規劃和設計后,申請批準。
3.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土地整理實施。根據法律或者政策性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審查土地整理規劃設計,經批準的,向社會公告后才準許其實施。
4.組織土地整理實施,按照批準的土地整理規劃和設計,在區域內動員人力、物力、財力,開展土地整理活動。土地整理實施通過調查和測量確定權屬,進行工程建設,經過土地評估并重新配置后,最終以登記發證的法律手段,確定整理成果。
5.宣布土地整理結束。在完成土地整理任務,達到預定目標后,開展地籍更新、資料匯總和歸檔等工作,形成報告,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查驗收。最后,宣布土地整理結束。
四、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土地整理主要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則擔負著規劃、指導、保證的職能。具體來說,應該做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土地整理專項規劃;二是負責土地整理前權屬的確認和整理后權屬的劃分、變更,進行土地的屬性數據和圖形數據的管理;三是負責土地整理量的驗收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質的驗收;四是通過示范,起到指導和推動作用;五是制定和執行有關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六是保護土地整理的成果。
五、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土地整理中的主要任務,即采取各種措施,對中產田、低產田進行改造,對閑散地和廢棄地進行整治。這也是土地整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閑散地,是指已利用面積以外的零星土地,包括田頭、地角村邊、路旁河灘以及廢棄的大坑、場院等。這些土地雖然比較零碎,但位于已開發利用的土地之間,地理位置比較優越,易于開發,用少量的投資即可獲得比較高的經濟效益。所謂廢棄地,是指采礦等企業廢棄不用的土地,對這部分土地的恢復利用也非常重要。這種土地整理與前一款規定的土地整理相比,內容比較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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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