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內容如下: 戰時造謠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內容如下: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主旨
本條是關于戰時造謠惑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釋義和理解
第一款是關于戰時造謠惑眾罪及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之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造謠惑眾”,是指在戰時,行為人捏造事實,制造謊言,并在部隊中散布以迷惑他人的行為。這里規定的“動搖軍心”,是指行為人通過造謠惑眾,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思想不穩定的行為。散布謠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開場合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向多人傳播,可以是口頭散布,也可以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絡或其他途徑散布。
(二)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何時為戰時,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已有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在客觀上起著幫助敵人,削弱我軍戰斗力的作用,影響部隊的作戰,嚴重危害軍事利益,必須依法懲處。
(三)行為人造謠惑眾的行為必須是針對多數人,并足以動搖軍心或者已造成軍心動搖。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個別人傳播謠言,并沒有在部隊中散布的,不構成本罪。對于在部隊中發牢騷、講怪話,甚至也散布了謊言,但沒有動搖軍心,也不足以動搖軍心的,不能構成本罪,應當加以批評制止。
根據本款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謠言煽動性大,對作戰或者軍事行動造成危害的,在緊急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造謠惑眾的等情況。
第二款是關于戰時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如何處罰的規定。這里規定的“勾結敵人”,是指與敵人暗中串通、配合的行為。對于勾結敵人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這里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勾結敵人造謠惑眾,造成部隊軍心渙散、部隊怯戰、厭戰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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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