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最新版, 2024年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最新版 ?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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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體系
第五章 公共法律服務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豐富完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和規范公共法律服務,提高公共法律服務水平和能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以高質量法律服務助推高質量發展,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包括政府免費提供、社會參與的法治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圍繞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第四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續性的原則,整合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創新法律服務供給方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保障機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法治建設、公共服務等相關專項規劃,推動公共法律服務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法治建設目標相適應。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具體負責協調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知識產權、政務服務、數據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協助開展本區域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法學會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九條 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依法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引導、支持會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公益宣傳,介紹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獲取渠道,提高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率,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和相應能力的行業協會等組織參與公益法律服務。 ?
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
第十一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包括:
(一)法治宣傳教育,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的法律知識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傳活動;
(二)法律咨詢,是指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為社會公眾提供的法律問題解答服務;
(三)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四)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五)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通過解釋、協調、勸導、組織協商等方式,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依法解決有關民事糾紛、行政爭議的活動;
(六)法律事務辦理指引,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業務指引,以及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途徑解決糾紛;
(七)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無償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免費向社會提供。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公共法律服務規劃,構建高品質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實現公共法律服務與其他公共服務協調發展。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公共法律服務規劃,編制、調整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清單和服務指南,明確服務事項、承辦機構、辦事流程、服務標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法律服務需求,在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清單基礎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編制、調整本地區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清單和服務指南。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清單和服務指南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原則,全面落實普法責任,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免費法治宣傳教育等服務。推進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素養,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設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為主題的廣場、公園、場館、長廊、街區、宣傳欄等。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法律事務辦理指引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息查詢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加強法律援助與公證、司法鑒定的銜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證、司法鑒定費用減免制度。
第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侵權、債務、婚姻家庭、相鄰關系、物業管理等的民間糾紛申請人民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向低收入群體、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等特定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及其他優撫對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通過設立專門窗口、簡化辦事流程、實施跟蹤回訪等方式,提供與其特點和需求相適應的公共法律服務,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優待。 ?
第三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引導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為法治建設、營商環境優化、對外開放、生態環境保護、鄉村振興、重大項目建設、重大風險預防化解、重大公共事件處置、基層社會治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律師參與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出具法律意見,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商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幫助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應當推進公證服務方式的規范化、科學化,優化線上公證業務辦理流程,對于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無爭議的公證事項,通過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告知承諾、數據共享、在線服務等方式,為當事人提供通暢便捷、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業務培訓,推動提升司法鑒定機構的公益屬性。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堅持公益屬性,提升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環境損害等“四大類”司法鑒定專業服務水平,出具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的司法鑒定意見。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通過在線服務、上門服務、預約服務、便民咨詢等方式,提高司法鑒定服務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發展線上仲裁、智慧仲裁,完善仲裁規則,優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商事爭議解決服務。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評審以及當事人約定或者請求的其他與仲裁相銜接的方式,化解糾紛。
第二十三條 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動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為投資、金融、電子信息、裝備制造、知識產權、寄遞物流、國際貿易、國際商事等重點產業、新興產業、涉外產業提供專業高效糾紛調解服務。
引導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等參與糾紛化解工作,為當事人提供調解服務。
第二十四條 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能力。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群團組織、行業協會,應當推動在城鄉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涉外公共法律服務,積極培育各類國際性商事仲裁、調解、認證、鑒定權威機構,推動打造區域國際仲裁中心,為境內外各類主體提供涉外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在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列對象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時,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創新法律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應急保障機制。鼓勵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建專業團隊,建立快速通道,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及時、便捷的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
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體系 ?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體系。
第三十條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包括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室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務場所。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的設置應當符合科學實用、交通方便、臨街落地、標識統一等標準化建設要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應當配備必要的智能服務設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應當依托司法所或者當地政務服務平臺設立,或者獨立設置,并配置必要的法律服務人員。公共法律服務室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法律顧問。
第三十一條 省、市(州)、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
(二)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指引;
(三)司法行政其他相關業務的咨詢與引導服務;
(四)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有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提供律師遠程視頻會見服務。
第三十二條 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
(二)引導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三)引導告知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政策、救助幫扶途徑等;
(四)協助監所提供遠程視頻探視服務;
(五)引導告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
(六)組織協調村(社區)法律顧問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七)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三條 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室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人民調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村(社區)配備法律顧問。村(社區)法律顧問依托公共法律服務室,為村(社區)治理提供法律意見,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等服務,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指引。
鼓勵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與12345政務服務熱線業務相銜接,提供全天候法律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設省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并依托該平臺,提供線上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信息查詢、法律援助申請、公證辦理、司法鑒定預約等公共法律服務。推進省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與國家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互聯互通。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依托省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結合當地實際,拓展服務內容,豐富服務方式,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網絡法律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推動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與緊急求助、訴訟服務、檢務服務、警務服務等公共服務一體化運行機制。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推進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融合運行,提高公共法律服務效能。
第三十七條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設備,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優先辦理相關事項。
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網絡平臺應當符合相關無障礙服務要求,提供盲文、手語、多語種等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企業集中的園區、市場、樓宇等區域、場所,通過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分中心、法律服務團等方式,為企業和個人等提供相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有條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區域建立具有完整法律服務業務的綜合性法律服務集聚區,通過整合優質法律服務資源,與知識產權、金融稅務、信息科技等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等方式,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務,針對合規審查、安全生產、知識產權保護等提供專項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九條 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法律服務共同體建設,支持協同打造立足四川、輻射西部、影響全國、面向世界的天府中央法務區法律服務產業集群和智慧公共法律服務高地,推進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公共法律服務集成,鼓勵建立成德眉資等跨行政區域公共法律服務網絡。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全省公共法律服務指揮調度平臺,統籌整合全省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收集整理法律服務需求,實現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側與需求側的高效對接。 ?
第五章 公共法律服務保障 ?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研究處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工作任務、分解細化職責、優化運行機制,權責一致、精干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經費動態調整機制,統籌相關資金,確保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開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目錄,對購買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實施指導。
第四十四條 鼓勵通過慈善捐贈、設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寬公共法律服務資金籌集渠道,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智力成果、產品或者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建設。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鼓勵和支持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在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的研發應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數據資源庫和數據標準體系,推進跨領域、跨部門數據資源依法共建共享共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服務運行保障、技術研發應用、服務平臺對接、數據資源共享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為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支持。
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部門、單位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集的數據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學校、圖書館、公園、景區景點、酒店賓館、商場超市、交通場站等提供場地設施,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和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教育培訓,做好法律職業和法學教育之間的銜接,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職稱評定機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專家庫和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庫。
鼓勵引進和培養公共法律服務高端人才、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和民族地區雙語法律服務人才。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脫貧地區、民族地區、盆周山區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的保障和支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向基層、鄉村配備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公益崗位、專業人才等,完善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的公共法律服務人員從業、流動機制,推動公共法律服務普惠均等。
鼓勵和引導法律服務機構通過組團服務、巡回服務、遠程服務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在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跨區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鄉村培育具有較好法治素養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員,引導其參與相應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人員、法學教育和研究人員、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法學專業學生、退休法律工作人員、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等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人員,依法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志愿服務。
第五十條 對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建立業務規范、服務效果和社會評價為主要內容的公共法律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進展、成效及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法律服務質效進行評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服務質效等指標年度測評結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鄉村振興的考核內容。
第五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專業能力評定體系和服務評價、教育培訓、激勵保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機制。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將評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和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公益法律服務機制,倡導、鼓勵和支持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的人員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案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監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機制,督促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遵守本條例規定事項。鼓勵通過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質量評查、誠信評級等方式,依法實施激勵約束。
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獲得公共法律服務的權利,有權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進行監督、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首問負責、服務承諾、投訴處理和反饋、信息公開等制度機制,依法向社會公開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服務平臺、服務時間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政府部門、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公共法律服務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執業規范、牟取不正當利益、欺騙誤導服務對象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六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接受公共法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仲裁不包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行動方案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四川公共法律服務網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務熱線
●四川公共法律熱線
●四川省司法廳公共法律服務處
●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公示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四川省公證條例
●2020年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修正案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臨律-2024年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