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運城市《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社會保險補貼對象為土地征收失去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村居民, 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運政辦發〔2020〕5
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運政辦發〔2020〕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保障運城市被征地農民的養老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的籌資機制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預存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在征地成本中單列,足額安排,一次性劃撥,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補貼對象
山西省運城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補貼對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村居民。
(一)失地范圍。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不足0.3畝(以承包戶中個人為單位計算);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達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以實際累計征地比例享受補貼,每人累計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
補貼對象年齡以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發布的《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公告日為基準日。
(二)補貼范圍。
在辦理項目征地手續時,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指導村(居)委會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
1.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將征地面積涉及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戶,具體補貼對象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居)委會審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將征地面積涉及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人,保障人數為本批次征地面積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積(尾數四舍五入)。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原則上向年齡偏大及困難群體傾斜。
村(居)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統一報縣(市、區)人社局。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確定。
三、補貼費用籌集與管理
(一)籌資標準。
1.征地承包到戶土地的,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對全部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市月領低保標準的139倍;對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籌資標準為保障人數乘以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市月領低保標準的139倍。
(二)資金管理。
單獨選址項目在征地報批前,由用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分批次項目在征地報批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征地獲批后,供地時由用地單位繳納或從土地出讓金中清算。用地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由當地政府預存入征地項目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有關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函告同級財政、人社部門和農村經濟服務部門,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與用地單位據實結算,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農戶據實核減,及時核銷或變更承包合同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征地項目未獲批的,應將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全部返還原交款單位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管理,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四、資金劃轉與記賬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提請同級財政部門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有關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級人社部門下發的《被征地農民補貼花名表》,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項目下。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記入其個人賬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得抵扣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不參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待遇核定與發放管理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國家、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國家、省規定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將參保補貼本息與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后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計算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除以計發月數,其計發月數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時對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超過70周歲的,按70周歲計算。從計發次月起支付,原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疊加發放。
六、新老政策銜接
(一)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前,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籌集、補貼方式和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1.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足額落實或未按原制度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失地農民,可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當地政府加發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
2.用地單位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資金的,由當地政府負責征收補齊,由縣級人社部門及時準確計入個人賬戶并計發待遇。
(二)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實施后,所有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項目用地均應按照本實施意見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籌集以保障基本生活為原則,由于各縣(市、區)情況不統一,具體標準、資金籌集、支付方式等由各縣(市、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研究制定。
(三)過渡期間(2019年1月31日至本意見實施之日)未繳納或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若已經完成供地,采取供后結算方式,按實施本意見標準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若尚未完成供地,則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七、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成立運城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人社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農經中心、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等單位的分管負責人擔任,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人擔任,承擔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運城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研究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運城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進行指導。
(二)落實工作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成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對征地所涉及村(居)委會報審材料進行會審,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的復核與最終確認工作,并足額安排用地單位或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形成《會議紀要》。項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沒有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會議紀要》中要予以確認和說明。
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及金額,做好被征地農民報審材料的上報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項目或批次征地面積的審核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等事項的變更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身份確認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管理,保障工作經費等工作;人社部門負責征地社保審核等工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參保手續、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其他各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責開展工作。
(三)堅持“先保后征”。縣(市、區)自然資源、財政和人社部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組卷上報;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的,人社部門不得簽署社保審核意見,當地政府不得實施供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報市人社局備案。嚴格執行《山西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審核規程》(晉人社廳發〔2019〕41號)和《山西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經辦流程》(晉人社廳發〔2019〕42號)精神。如國家、省出臺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山西省運城市《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社會保險補貼對象為土地征收失去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