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7月1日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表、地下分層設立、分層供應、分層登記政策, 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于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確權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于2021年7月1日實施。《
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于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確權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于2021年7月1日實施。《登記辦法》以珠江三角洲地區各地級以上市為重點,率先探索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設立、分層供應、分層登記政策。下面我們來具體看一下《登記辦法》的主要規定。
一、《登記辦法》的主要內容《登記辦法》主要對地上地下使用權、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定義,內容側重于確權登記。具體明確地上地下空間登記范圍,對地上地下空間劃分登記單元,建立三維坐標,確認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記。同時關于地役權登記、可進行分割登記、地下建筑按房屋進行登記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二、地表、地上、地下可以分別確權登記《登記辦法》明確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的,可以分別確權登記。同時規定了,單獨辦理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薄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字樣。辦理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筑物所有權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上建(構)筑物”或“地下建(構)筑物”字樣。涉及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明“人防工程”。
三、停車場的確權登記關于停車場確權登記,《登記辦法》同時也明確了,申請地下鐵路站場內配套開發的商業等經營性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經營性地下建(構)筑物,可以按照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基本單元辦理分割轉讓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或者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的除外。地上、地下機械式停車場以及地下公共停車場,應當整體確權登記,不可分割為單個車位辦理登記。
《登記辦法》的發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廣東省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屬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確權登記工作,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減少相關權屬糾紛,同時對其他地方進行相關規定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廣東7月1日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表、地下分層設立、分層供應、分層登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