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征兵工作條例2025全文, 貴州省征兵工作條例2025全文 (1995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征兵工作條例修正
(1995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征兵工作條例修正案》修正 2024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建設,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公民應當依法服兵役,自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征集。
第五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研究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六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六條 省、市州、縣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工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兵工作的監督檢查。
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有關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應當協助兵役機關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
第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在兵役機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青團指導下,引導成立軍事興趣類社團,開展國防和愛國主義教育、心理和體能訓練、軍事類興趣活動等,預征預儲有應征意愿、符合應征條件的在校學生。
第九條 宣傳、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工作、醫療保障、國防動員、大數據等部門,應當加強與兵役機關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征兵工作信息化水平。
征兵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深入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軍隊光榮歷史和服役光榮的教育,增強公民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協調組織網信、教育、文化等部門,開展征兵宣傳工作,鼓勵公民積極應征,營造服役光榮的良好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商配合開展公益性征兵宣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征兵工作情況作為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采取職能部門派駐等方式充實配備工作人員,配套專用辦公場所,完善辦公制度,加強業務培訓,推進征兵辦公室常態化運行。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征兵輔助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適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可以通過全國征兵網進行網絡登記,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本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記的,可以委托其親屬代為登記,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配合兵役機關做好兵役登記、查驗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屬地兵役機關統一組織下,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病史和文化程度等信息進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情況由屬地兵役機關及時反饋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
應征公民根據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的通知,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全國范圍內任一指定的醫療機構參加初步體檢,初步體檢結果在全國范圍內互認。
第十五條 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選定初步核查、初步體檢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體素質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征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分別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符合標準條件和管理要求的醫院或者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并對征兵體檢站設置情況進行抽查。
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組織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按時到征兵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
第十八條 體格檢查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體檢對象的身份、戶籍、文化程度、專業技能、病史等相關信息進行現場核對。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培訓考核,嚴格執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檢查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體格檢查工作的質量。對兵員身體條件有特別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與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教育等部門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態度、現實表現及其家庭成員等情況進行政治考核,出具考核意見,形成考核結論。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確定走訪對象,組織走訪調查;走訪調查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加并簽署意見,未經部隊接兵人員簽署意見的,不得批準入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審定新兵前,集中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思想教育、適應性軍事訓練等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按照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有關規定集體審定新兵。
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集體審定新兵當日向社會公示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姓名、年齡、學歷、所在縣鄉或者院系、是否優先征集對象等情況,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對被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有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中依次遞補。
公示期滿,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辦理入伍手續,開具入伍批準書,并發給入伍通知書,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
第二十二條 新兵自批準入伍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有關待遇保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向新兵家屬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并落實其他優待保障。
公民在服現役期間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宣傳褒揚。
第二十三條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新兵交接運輸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協調并組織實施。
新兵起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歡送。
第二十四條 部隊在規定期限內對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處理的,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需回地方接續治療的退回人員,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部隊出具的接續治療函,安排有關醫療機構予以優先收治;已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實施救助。
退回人員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工、復職;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錄取或者正在就學的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入學或者復學。
第二十五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行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戰時征集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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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貴州省征兵工作條例2025全文,2021年貴州省征兵官網